20211010~76

作者: sheep3945 (好隻羊)   2021-10-10 23:57:25
【倒數76天】
雖有壓力,但不行也得行!
本日進度節錄
最高法院108台上大3594刑事大法庭裁定
一、主文:法院依刑訴§455-12III前段規定,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諭知沒收與否之判決,不以檢察官聲請為必要。
二、大法庭見解重點:
(一)程序法上,檢察官本於控訴原則,對特定被告及犯罪事實提公訴,於起訴之效力當然含括犯罪事實相關之法律效果。
沒收相關程序附麗於本案審理程序,自無待檢察官聲請,法院即可審理,與控訴原則無違。
(二)依據刑訴§455-12III前段,法院自應依職權而為裁定,無經檢察官聲請之必要,為維公平正義,該規定經立法形成,與法院之中立性尚無違背。
(三)依據刑法規定,如涉第三人沒收,起訴書未載、第三人亦未聲請時,法院本於公平正義及保障第三人之聽審權,立基法治國之訴訟照顧法理,有必要時,即應本職權,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
作者: srwcc (老馬)   2021-10-11 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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