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該禁止他人推留言

作者: sargent (Conditional)   2017-09-21 13:18:58
大家都知道在BBS上,有推/噓文留言的功能,在意義上就是讀者的意見反映權力,
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但我看到在日記版並不能這樣做,這並不對。
我們不能完全阻止別人看到我們的文章,既然別人能夠看到,則這閱讀了文章的他
人即應該自動、當然地享有一個發表意見的權利。
請注意,發表意見與謾罵是不一樣的,發表意見與騷擾也是不一樣的,
縱使發表意見的對象我們再怎麼不喜歡,只要其意見內容在合理範圍內,
不是謾罵,發表的方式未達騷擾的程度,都依然該保有發表意見的權利。
因為完整的言論自由其實是包含「自己發表言論」與「他人對自己言論發表看法」
兩種面向,倘若只有一半,只允許一半,猶如他人可以指著你的鼻子罵,你卻無法回嘴
,試問這合理嗎?是以在BBS上,有留言的功能,倘若因為在某些特別目的的板,例如:
黑特檢舉版,閱讀者發表意見或回覆文章是不當的,那應直接把留言功能取消!
既然在網路自己的文章與意見,得對不特定的人發佈,就不能免除
發文者「被發表意見」的「義務」。縱使他人是自己來看、來閱讀的,亦然。
否則請想想,如果市面公開販售的食品,只因為是消費者「自己去買到的」、
「自己去吃到的」,就不能罰廠商,這合理嗎?因為只要是公開地行為,他人就可能被影
響。公開賣的食品,消費者會去買到;公開發出來的文,別人會看到,都一樣,不是嗎?
沒錯,日記版其主旨乃是有「供人記述自己日常與心情」之目的,說起來在本版發佈
的文章,"可能"就十分單純的是「紀錄」,而不想被人看,何況被人評述到。所以日記版
因為其版的目的,是特殊的,故能適度地容忍閱讀者發表意見權利被剝奪的作法。
只是這「日記避免他人看的隱私」該保有的前提是:
在別人能「閱讀到之前」發文者就該「有保護自己隱私的行為」出現,否則一旦別人閱讀
到日記文,也應當能夠有發表意見的權利才對!
不能僅因發文者自己寫諸如「我文章不歡迎別人推文留言」等意見,
即免除其被人發表意見的義務。
其實是因為BBS無法鎖上自己發文,否則在日記版應把每篇文都鎖起來,
這時候發文者才能很合理地在文章末尾留幾行:我寫自己文章干你屁事之類的
話,來排除他人發表意見。但,這辦不到,因此,那些得以保有免被閱讀的隱私的人
至少應在標題即表示"不歡迎被讀""純日記,勿入"等類似文字,始能合理正當地禁止
他人在底下發言與留言。因為在BBS上,你就是奶粉廠商,讀者就是消費者。
作者: beegees ((比吉斯))   2017-09-21 13:29:00
可以留言啊!文章作者不反對即可留言!
作者: sargent (Conditional)   2017-09-21 13:33:00
版規應修改,標題即應聲明禁留言與閱讀。不可能有你說的"無聲的感想",BBS又不是在美術館,看的人都不能講話。
作者: daysend (日寄)   2017-09-21 14:04:00
有道理
作者: floatcoffee (看屁啊乾)   2017-09-21 15:59:00
越講不要讀人家越想看阿XDD
作者: redmj110 (♪小孟♪)   2017-09-21 17:39:00
開兩個帳號推自己的文章不會怪怪的嗎(?
作者: sargent (Conditional)   2017-09-21 17:54:00
板規說分身id是鬧板,我認為用分身留幾個沒有攻擊性的文字就認為是鬧板,這樣太過嚴厲。上次他用那麼強烈的方式在指責,我向板主反應攻擊,只因為有部份為事實,就被認為ok,一切處理就朝他一面倒,大家可以想想這樣有沒有不公平呢?(板規還寫板主會公平處理呢)
作者: redmj110 (♪小孟♪)   2017-09-21 18:19:00
重點不是在你的留言是不是友攻擊性,而是你不尊重原作
作者: sargent (Conditional)   2017-09-21 18:54:00
不尊重原作者其禁止留言與評論的意志是嗎?那,也不是一次即須處理,不是嗎?另外,依照版規3(3),其內文是(3) 任何形式鬧板者。包含「分身連續發文」。我在他下留的字是;沒關係,原諒你。這在推文中的六個字,不算發文,若要說惡意,騷擾。那麼人家說沒關係原諒你,就是騷擾,上次他所寫的反而不合於版規3(2)任何形式攻擊他人他既沒被退文,也沒有水桶。為何只要部分是事實就可以發好幾篇都寫這些事情呢?而相反我在板上幾乎沒寫甚麼關於他的事。大家有眼睛可以搜尋看看。
作者: redmj110 (♪小孟♪)   2017-09-21 19:00:00
置底公告#1OoNVJvB (Diary) 第二點
作者: sargent (Conditional)   2017-09-21 19:22:00
自己檢視了一下自己在這版上寫到關於他的文,兩篇,但內容也只是如跟人寫信一般,編號:73072,73144。就兩篇。
作者: redmj110 (♪小孟♪)   2017-09-22 08:21:00
請勿帶入他板事務
作者: beegees ((比吉斯))   2017-09-22 23:48:00
全名的我被記點囉!也感謝版主的糾正。沒有再犯。歡迎你繼續對號入座,至少我沒申請PTT違法的相似ID!這麼記仇只因為人家不借你P幣?你欣賞人家人家黑名單你?別鬧了好嗎?好好過人生!
作者: sargent (Conditional)   2017-09-22 23:56:00
"以任何形式"攻擊他人,除全名以外,影射當然也算。再次強調"任何形式"!勿利用日記版之便,這樣地鑽漏洞攻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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