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算是盜用嗎?

作者: miandyu (三聲米)   2016-10-14 20:52:32
原本以為同學一場,就算是匿名發文在PTT上,也算是好心的提醒而已,所以並不想要多
加宣揚,但既然事以至此,讓我忍不可忍,決定發文出來做聲明。
  我在10/7在salary版上刊登近期台中面試心得 (原文網址: https://www.ptt.cc/bbs
/Salary/M.1475840965.A.396.html)   
  因為找工作期間在這個版上受益良多,所以也將自己近期面試的心得以紀錄的方式分
享在上面。但由於面試了十來間都沒有肯定的答覆,玻璃心再加上第一次PO文沒有注意個
人資料外洩的我,在文末附上個人作品集連結,希望版上給予指教。
  10/9 在design版上看到這篇文章
  當下我立刻發現這是自己的同學所刊登的貼文(在六月的時候,因為不明原因,我還
有其他兩位朋友被他刪好友,我們其中一人有私訊想請問原因,到現在仍然不讀不回),
也的確我在作品集中,他的作品並沒有明確標記設計者,所以我先暫時撤下網址來做修改
。   
  但針對他所列出的指控,包括留言串及八卦版的,我認為有些帶有個人情緒,且不合
事實,在此澄清。
http://i.imgur.com/ieDE3Yb.jpg
   1. 針對這點,我對於我的知識不足致以歉意。我一直認為這是整個團隊的產出,向
全班來做徵收稿件、投票選出、之後由視覺組團隊中的周邊組,負責與廠商溝通、比價、
修正、改圖,最後再由視覺組負責包裝、全班輪班站櫃台進行販售,所以並未意識到這些
作品的個人設計歸屬權的部分。
  相關法律諮詢後
  著作權分成著作人格權以及製作財產權: 屬於團體專案的作品只要有明確標示團隊合
作,即不侵犯著作人格權。 若沒有以此作品作為營利等商業行為,亦不侵犯製作財產權

http://i.imgur.com/O5mwE0b.jpg
   2. 對於這點我本身非常疑惑,在作品集中,很明確地寫出團隊中每個人所負責的工
作內容。
http://i.imgur.com/HaQx6QC.jpg
http://i.imgur.com/RCUUTz7.jpg
  3. 畢業製作中我所加入的組是視覺組,並且擔任組長的角色。視覺組從2015年5月開
始,就為了班級展覽的主視覺進行CIS的視覺的籌備。 前期不太懂CIS,所以查過資料、
問過老師學長姊,全組每個組員都有參與練習。 之後從暑假開始進行每周一至兩次的開
會(附上行事曆)
http://i.imgur.com/khI2Ksm.jpg
  每次開會時每個組員都會製作標準字、海報提案等至少三組,再由每次開會進行brai
n Storming總結篩選討論去留的元素,最後在2015/8/08由全班線上投票選出CIS,再收斂
發展海報。
海報的流程有跟CIS差不多(附上行事曆)
http://i.imgur.com/ZNZ54aI.jpg
  當然這個過程後來因為一些因素被延宕,但在整個過程中,製作並且因應印刷廠討論
、校色所製作的海報、CIS,單我個人不下五十張,更何況是整組(10人)
  有了統一的CIS之後,為了效率將視覺組分成三小組:周邊組、宣傳組、專刊組。身為
組長除了統籌各組的時間規劃之外,也同時身為組員處理各組的工作事宜。雖然的確有些
事務並不是我親自設計親自執行,但因為是整個專案的籌畫者,並且參與討論,所以將整
個完整的專案放入作品集中(明確標示為團體作業)。
http://i.imgur.com/7yT3VCE.jpg
  而系刊的部分,老實說我只負責編排了四頁,以及封面封底的設計,但前期準備的工
作量,比編排投注更多時間。 從寒假開始就和副組長一起討論系刊的規劃、以及採訪對
象、架設粉專(3月)、經營粉專(3月~5月底)、製作PTT招募系刊團隊(3月)、每周進行一次
的採訪小組的會議(3月~5月)、後期密集的利用粉專刊登電子刊、利用假日時間與外校的
人聯絡採訪、整合成冊後找廠商比價、討論、到最後預購單製作與發放(6月)。
http://i.imgur.com/lQtT5IO.jpg
  的確並非所有的頁面都為我所編排,但在一開始有明確標注此專案為團體作業,並且
是我自己有從頭開始參與到後期的企劃,所以我將它放進我的作品集中。
http://i.imgur.com/FD8f3CL.jpg
  4. 針對最後這個部分,徵詢了兩位業界前輩的意見,整合如下   
  首先、就像一首歌曲要產出,需要有作曲、作詞、和弦、包裝等共同合作,只要是一
樣設計品中,有參與到他的流程,並且在作品中明訂團隊合作,即不影響其著作人格權,
甚至可以捍衛自己同屬團隊的人格權權利。
  這點我必須聲明,在一開始的作品集中並沒有做到確實。 我有寫出視覺組的團隊名
稱,卻沒有把書籤徵稿的部分寫上,是我的過失。 可是,既然我已經願意寫出團隊成員
,就代表我沒有要獨占這份作品所有權的意思。為什麼原PO沒有想過,我只是在這部份疏
忽了? 另外,書籤後期的包裝的確也是本組進行設計與製作, 因此,全組成員是此設計
案的參與者,都應享有著作人格權。且當初,如果原PO願意投稿,是不是也就代表願意把
自己的作品交給視覺組做後續處理?如果是,那雙方是不是就達成了合作關係?
   第二,針對這些並非全權由我提案設計的作品,並未以任何商業目的從事販售行為
,因此也不違反著作財產權。
作者: mylowkey   2016-10-14 22:55:00
會不會妳以為撤下作品集是息事寧人,但對方以為是虛心的表現,所以才變本加厲?
作者: miandyu (三聲米)   2016-10-14 23:15:00
回樓上,統整完後原本也想再貼上去,只是想想實在沒有必要把個人資料這樣洩漏。對方怎麼想我也沒有持續追蹤,覺得自己問心無愧,是今天接到電話後才曉得事情變本加厲成這個地步……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10-15 00:49:00
看完這篇只覺得一直拿當初沒有規範,團隊創作是模糊地帶來講,先噓一張圖是你畫的就是你畫的,不是你畫的就不要拿來當作品真的共同參與到就作者一起放別人名子,實際上自己只參與到的東西跟這張圖沒關連就別用團隊的名義拿來當自己作品這樣有很難懂嗎?假設你不會畫圖,跟一個繪師同組,難道之後自己作品集就把所有創作都放一起,後面加個這是小組製作,讓別人搞不清楚圖到底是誰畫的也可以?假設別人負責圖,你負責排版作品集中一張張標明原圖作者是誰,你負責的是哪個部分,別人應該也不會有意見吧如果你問心無愧,就坦白跟公司或放上網給其他人看你做了哪部分,履歷有沒有標清楚,不就解決了如果你是借了共同創作的名義,貼了實際上是別人所做,你沒出什麼力的東西來當自己作品集,那我是看不出別人出來講,為什麼還要跟你道歉,更遑論你澄清自己歸澄清,本來就沒有資格要求別人先跟你連絡吧?搞不懂你在對別人不齒什麼
作者: mylowkey   2016-10-15 10:53:00
我是覺得澄清的截圖應該要放整個作品頁面,而不是只有那一小塊姓名的地方。既然知道錯誤在你標示不明,那就跟組員認個錯,並且把新作品集放上來(個資可馬賽克)這樣不就好了嗎?對方根本不知道你有認錯所以直接打去公司,我覺得並沒有什麼問題,因為他們也不知你在想什麼?
作者: miandyu (三聲米)   2016-10-15 18:00:00
回BIT,視覺專案的產出很難認定全為誰設計的,(我知道有其他獨立作業完成的部分,但我們所參與的專案並不是)。brain stormimg的過程中,A採用B跟C的想法並設計被採用,這樣設計所有權歸屬是誰呢?又剛才A的設計被D持續發展成其他周邊品,這樣也可以說延伸的東西是A的設計嗎?我除了參與之外也監督整個流程的產出,所以不認為我沒有放作品集的資格,更何況內容有明確表示分工。關於把作品集放上來Ptt這點建議我會考慮,謝謝回low,的確,在當時我沒有主動做回應是我放棄自己的權利,正如我所說的,當時我認為只是同學的提醒,所以只是單方面做了更改,另外也剛好有其他事情,是告一段落後,接到電話後回到ptt才發現。我並不想要邀功,所以在內容上明確標注團體作業,要強調的重點也不是設計本身,而是管理及工作分配的能力。對方在沒有跟我溝通的前提下直接採取這樣的途徑,如今我只是把我這方面的想法也讓大家知道。關於作品集的建議我會考慮馬賽克後放上,謝謝。
作者: rabbychen76 (瑞比)   2016-10-15 18:24:00
噓你還怪朋友沒有想過你只是一時疏忽 有沒有想過別人為什麼必須體諒你的一時疏忽呢?團體共同製作的東西 事先有跟團體講一聲要放在自己的作品集的話 今天應該就不會發生這種事 因為如果有不適當的地方其他人一定會提醒你同窗4年問一聲很困難嗎?你看到po文後 也可以去聯絡他 因為你只是單方面更改他當然不知道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10-15 18:51:00
事實是你的作品集,2016ii那一版,至少第21~24頁的作品沒有任何作者名子,到2016iii那一版才補上其他人名子你在作品集其他地方加個分工,誰知道是說哪邊?誰知道是怎樣分工?就算你有提Idea,也不代表你有能力完成同樣的稿件,更何況這種模稜兩可的寫法,誰知道你參與了哪些部分?照這邏輯,你幫客戶設計東西,客戶天花亂墜嘴炮,你努力把稿件修改到符合客戶想要的水準,客戶滿意之餘,自己出了本作品集,把你設計的稿件也當他的作品發,完全不提你的部分,因為他認為他有參與就有放作品的資格,至於怎麼放隨他高興,這樣你感覺如何?我是認為作品集就是努力忠實呈現自己能力的說明書。今天一個人是企劃,另一個人是美工,兩人共同完成作品,當然都可以說這是他(和其他人)的創作,但他們的作品集就算放的作品是一樣的,呈現方式和說明應該也不同啊。企劃可能會偏向放自己創意發想時的各種草稿,美工則可能會付上自己影像編輯時嘗試出的各種呈現方式。但你的作品集,我是看不出你實際做了哪部分,配上這篇文,我只知道你覺得這些你都有參與到所以你覺得都有資格放。說實在的,這也不是甚麼大不了的事啦,反正你不是第一個這麼做的,也不是做得最決的。不過我是很難相信做這本作品集時,努力謅了一堆風花雪月當創作理念,貼作品圖的時後,卻都沒有想到「這張我只是講了個Idea,其它是同學完成的,放上來不好。」、「這張是我完稿的,但想法都是其他同學出的,不算我自己的創意。」對其他人來講,你實際上怎麼想,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行為。少部分版友怎麼想也不重要,不過個人覺得這種做法就是在吃其他人創作的豆腐。總結來說,你這篇文就兩個重點:1.共同創作釐清分工很難,所以我沒寫清楚也是沒辦法的事2.同學對我不夠友善,不管我做了什麼,要同學對我道歉。個人感覺這實在不像一個誠懇的設計師,反而像是和設計師相反的某種角色...
作者: PCPCP (ㄇㄨ)   2016-10-15 22:10:00
01 我以為標註設計者是一個常識 我為此感到抱歉 是我對於常識的錯誤認知 02 另外刪除好友應該屬個人行為 對訊息的閱讀與否也是個人行為應該也不屬於討論範圍 03 撤下作品集在salary版上 也只有提及「在修改」並沒有寫上修改原因 04 作品集更改後刪除原本放置的項目我不知道你的目的為何 但是刪刪除項目當作不存在有點讓人難以認同吧 05 以作品集中的畢製項目為例 各次發表的主視覺是不是代表設計人的編排能力與組長的統整統合能力無關 原版本放置上相關視覺卻不標示設計人是不是有誤導的嫌疑? 06 標示確切分工也是對於原本設計的人一個尊重 而不是不侵害人格權或是智財權就是合理行為。 本人僅針對上述的項目提出的疑問,想要確保自己的權益。的確 發文在臉書還是對的 佔用了ptt的流量我感到抱歉
作者: myaku524 (myaku524)   2016-10-16 00:39:00
不知道主視覺或最後被採用的提案稿是不是你那同學的如果是的話,我覺得的確需要明確標出來像是發想/陳XX,圖稿/蘇XX,執行企劃/王OO,總監/李OO各方面負責什麼要標清楚比較好,只打個組名很籠統看到組名也不清楚圖到底誰畫的,企劃誰想的而且當你發現同學PO抱怨文,其實可以主動跟他溝通解釋因為你沒解釋,只是直接把作品集撤下,容易被誤以為心虛當然他直接打去你面試的公司是有些過激,但他可能很生氣下次要放共同作品要小心點,尤其你是放在私人作品集內
作者: PCPCP (ㄇㄨ)   2016-10-16 00:50:00
原po情緒化的發在臉書 也讓我知道原來大家對於版權 對於設計者 是這樣的看法 或許這才是做事的方法吧 情理法的順序是如此重要
作者: zankarasu (洛神花茶)   2016-10-16 01:01:00
我認為這件事你理虧在先@ @,應該是你要跟同學道歉怎麼會反過來要同學跟你道歉,一開始的確是標示不清其實不管是畢製,或是團隊參加比賽,都會標清職務以避免相關爭議,而且不是自己的獨創品盡量別放作品集像我放作品的設計,就是從頭到尾全是自己的設計如果是團隊工作,我也會只放自己發想&有被運用的那部分如果可能會放到別人協作的圖稿,最好是先知會對方或是明確寫出自己負責這張圖的哪部分,會比較好
作者: good77831 (醡漿草)   2016-10-16 04:12:00
欸呀呀沒關係啦~反正面試錄取已經上了,所以在跳出來澄清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真是一舉兩得
作者: Hollowcorpse (愛羅武臺灣)   2016-10-16 04:35:00
妳沒什麼資格要求道歉,認真說我面試過的人如果意外知道我看過覺得ok的作品集不是本人的作品。在沒有說明讓審閱者誤認為是本人作品的話,我一定會刷掉...因為這已經是意圖混淆了會讓人懷疑之後的工作是不是也會被這樣的竊占居功反正只是"疏忽",澄清就沒事了?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10-16 06:42:00
原原PO不必理會原PO講什麼五四三,自己沒理虧就好去他的情理法,有些人也只會自己犯錯時要求先情後理法別人冒犯到自己的時後又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 koug (K)   2016-10-16 11:19:00
推BIT,也看了FB上的「澄清文」只覺得呵呵請問身為一個組長,把團隊合作的分工標示清楚到底多困難?
作者: aceone   2016-10-16 12:40:00
非本人的作品放了只會讓人誤會 要是為了加分在履歷加上組長就可以了 然後沒侵犯智慧財產權 你知道有人格權嗎
作者: skyprayer (洗碗工)   2016-10-16 14:01:00
除了著作權 設計工作也是有職業道德的....本來就應該盡可能避免某些誤會和不尊重他人的狀況你看很多書籍 圖片後方都會標示作者或來源
作者: mylowkey   2016-10-16 14:44:00
樓上大家一堆關鍵字讓我好奇去看了一下><,結果看到疑似師長的人物罵原原po……,整個錯愕。這個時刻不是應該好好幫大家釐清事實且道歉嗎,大學四年當不成朋友還是同學嘛,怎麼會是讓同學翻臉成仇選邊站呢……
作者: rabbychen76 (瑞比)   2016-10-17 00:04:00
然後原po就消失了 呵呵
作者: PCPCP (ㄇㄨ)   2016-10-17 00:41:00
http://i.imgur.com/BIBxW1w.jpg事實上我也沒打過電話
作者: good77831 (醡漿草)   2016-10-17 03:17:00
怎麼會傳出說打電話到對方公司去啊…?雖然我知道原po一定很氣被侵權的感覺,但其實專題這個東西也是大家討論過出來的內容,然後你這部分是把他意象話,可是裡面的元素內容或許也包含大家的想法或是建議,而原po感覺是有點極端了。說真到的內容一定是有大家一起共同合作吧,不然專題一個人做那就不是畢業專題了,是你個人展了,但目前你應該也沒辦法達成那樣子,所以覺得其實原po你會不會是因為嫉妒他錄取公司而你沒錄取,但或許是他其他作品被賞識啊?!原p不能因為你跟他不合而一直互相掐著對方,這樣活的很辛苦。
作者: PCPCP (ㄇㄨ)   2016-10-17 13:09:00
Good大 周邊幾乎沒有跟展覽視覺 除了材質 金屬 另外電話什麼的我還真的不知道 靠北版的文章 或許不是在說我 只是這次的波及太廣了 三天沒睡 正在想對策了 謝謝你的關心 說真的 po完ptt我也沒進一步的動作 只是呼聲下來 似乎支持者眾已經干預到我的私人生活
作者: koug (K)   2016-10-17 19:48:00
原來連泰國展的照片也是拿別人相簿內卻沒標註喔呵呵^^神之收割派,謝謝你這麼開我眼界
作者: myaku524 (myaku524)   2016-10-17 21:59:00
如果你沒打電話,我是猜對方公司有人在看設計或薪資版才會因此懷疑M同學的作品集造假,打去104要查證因為設計相關行業的公司,很會看設計相關的板或FB喔我對M大那篇文有印象(好像是唸工設但找平設工作不順利?)所以若原PO沒打電話,很可能是對方公司自己懷疑打去問的那M大就不該把這件事怪到原PO身上另外設計競賽的人氣票,我是覺得設計競賽還是看實力每次看到靠人氣票讓不怎樣的作品得名,都覺得很可悲偏偏台灣的競賽氛圍大都這樣,一堆人在那灌票爛作品最後選出的常常讓業界&眾人吐血(這點真的沒什麼好得意)
作者: zankarasu (洛神花茶)   2016-10-17 22:14:00
原PO應該不用理會吧@ @,印象中你當初還不想暴露同學若不是miandyu上來PO這篇,我根本不知道當初那篇是說他關於對方被不被錄取,喜歡他的公司自然就會錄取他我是認為不用花心力跟他爭耶,反正他把作品集改了就好你也不用繼續跟他一般見識,話說若那篇FB真是他匿名PO那感覺他這個人滿可怕的 (會搶功和聯合霸凌人的類型?)我在中部設計業的朋友都說會小心不要錄取這種人
作者: rabbychen76 (瑞比)   2016-10-18 00:17:00
mia大可以回來回應一下嗎?
作者: mizuto (兔肉不加糖)   2016-10-18 20:20:00
哇fb那篇好精彩
作者: radiocanary (電光水)   2016-10-19 09:07:00
幫轉沒帳號朋友的聲明,我不是當事也不會干涉一切:https://m.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09419494838336&set=a.3254642618956.143501.1653786638&type=3
作者: BITMajo (BITMajo)   2016-10-19 12:31:00
感覺好像不只一個人的作品照片被拿來用,然後看上面的文又一直拿人情和電話來講...(縮一下網址會死逆?)http://www.goo.gl/PFMNNV如果不只一個人的作品被拿來用,我看可能是原原PO作品被用了,上網發文,其他也被用的人或看不過去的人去打電話了吧,這樣的話,到底是誰不會做人啊?這樣不就跟起爭執理虧,然後跳針說別人態度不好一樣,無風不起浪,沒用別人的東西哪怕會被說嘴?還有人護航說法律上可以使用,因為是共同創作,哈,當然可以用啊,不過要把等級降低到法律層面來講,不就表示道德已經無所謂了。就像我當初如果有幫忙買便當,我也可以說是共同創作然後拿來出作品集。再說如果要拿共同創作合法來講,別人打電話也是合法啊要上法院告別人打電話汙衊,對方也可以說他沒講你盜作品只是"主動友善的幫貴公司了解該員的分工特長"啊XDDDD不就所謂的情理法,你對我要用情,我對你卻用法,好棒棒
作者: myaku524 (myaku524)   2016-10-19 20:08:00
看了泰國展那則有點誇張,所以現在不只用了同學的協作品連外系的展覽布置作品都擅自拿來當作自己的作品集?如果是這樣,這作品集裡到底有幾份是真的自己做的?該不會還有其他張也是盜用,只是還未被原創主發現 囧同學你自己是工設畢業的,這樣公然不尊重版權真的很不好今天因為還是學生,大家只是網路發聲明還好以後要是出這種事,你是很可能被告上法庭的
作者: zankarasu (洛神花茶)   2016-10-19 20:14:00
放本系同學的合作品還能說是不小心,連外系的都偷是..?如此看來根本是蓄意盜用,不然怎會把外系作品當自己的打電話去的說不定不是你同學,而是被盜的視覺設計系作品好壞是一回事,你連設計人最基本的尊重他人都沒有
作者: myaku524 (myaku524)   2016-10-19 20:36:00
剛才看了作品集,你9/22最初PO的那版真的沒標明設計者尤其海報那邊,只寫第1次發表、第2次發表....這樣觀看的人真的會以為那些海報都是你做的...一直到你同學出來PO文後,後續作品集版本才急忙標明而一標明才發現,那些展覽的漂亮海報每張都不是你做的海報幾乎全是另一個徐韻婷同學的作品(我覺得她作品不錯)仔細看下來,畢展的視覺你幾乎沒負責到什麼之前卻大辣辣這樣沒標明全部放上,的確有誤導面試者之嫌如果你是負責專刊,那作品集就該以介紹專刊視覺為主這樣才有<作品集>的意義,而不是幾乎放別人作品或是放你自行投稿畢製的作品(未被團隊選上也無妨)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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