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大家關於街頭攝影的觀感

作者: D600dust (一世六百塵)   2017-03-27 12:36:24
直接說重點
如果你作為一個人類的標準就是是否違法

你就盡情拍攝怕不用怕
就算對方要求你刪除照片也不用理他
就像你去象山拿腳架卡位
討人厭
但人家也拿你沒辦法
首先
你在公開場合拍攝
又非營利使用
也不是拍人家內褲
基本上
不管是肖像權或者個資法
都拿你沒辦法
說難聽點
他不爽要告你
可以是可以
但他要舉證損失
技術上應該是做不到
說難聽點
如果大家報案過
先不提他要怎麼對「你」提出告訴
警察搞不好就先恐嚇對方讓他打退堂鼓了
所以
你的標準如果是法律
放心拍
我沒有別的建議了
作者: jengmei (鄭小妹)   2017-03-27 13:28:00
中肯推
作者: AncientLich (低能的宅宅)   2017-03-27 13:40:00
我有詢問過現職法官,大致上是這篇說的沒錯只是法律真的只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而已
作者: dehors (du pain sur la planche)   2017-03-27 14:01:00
森山大道說自己曾經因為街拍被人打過...
作者: rahim1211 (幫你買果汁)   2017-03-27 14:03:00
就是侵權了但告不成吧
作者: festa (諒)   2017-03-27 14:04:00
日本這方面很嚴吧
作者: anandydy529 (AndyAWD)   2017-03-27 14:18:00
不然就學Google把人臉碼掉
作者: D600dust (一世六百塵)   2017-03-27 14:38:00
五樓,是,法律終究要回歸實務的。
作者: Demaciaaaaa (藍策欸區)   2017-03-27 14:55:00
『就算對方要求你刪除照片也不用理他』 那我想問 假如對方主張用民法第18條告你呢? 先不管警察鳥不鳥是否法官還是得以請你去除原告的肖像權侵害我是說 假如被拍的人有這麼閒的話XD
作者: AncientLich (低能的宅宅)   2017-03-27 14:59:00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民法必須有實質上的經濟損害才能有賠償,路人光舉證你被拍有何經濟上的損失就其困難無比了,基本上根本到不了法院
作者: D600dust (一世六百塵)   2017-03-27 15:02:00
謝謝樓上補充 XD大家唸法律不要只看法條怎樣怎樣 請回歸一個重點 你使的出來嗎 :)
作者: Demaciaaaaa (藍策欸區)   2017-03-27 15:03:00
我覺得"侵害"兩個字有點難定義,請問有哪條有明文嗎?還是說 以民法的角度來說,是以經濟損害為主呢?
作者: Radiomir (Radiomir)   2017-03-27 15:30:00
去講給八大行業的人聽呀~ 法律小聰明,還不是只能在這嘴.
作者: George72 (= 3=)   2017-03-27 15:37:00
樓上R大是覺得在街上拍到八大行業的人會怎樣?
作者: Demaciaaaaa (藍策欸區)   2017-03-27 15:39:00
根據R大在前一篇的論點,應該是:被打 XDDD
作者: George72 (= 3=)   2017-03-27 15:46:00
那如果是八大行業的人愛上街拍不就無敵了XDXD
作者: awaysu (阿偉蘇)   2017-03-27 15:50:00
拍過廟會時候的小混混算是拍黑社會嗎 XD
作者: HighTemplar (.........)   2017-03-27 15:53:00
不敢拍流氓只挑軟柿子拍無法成為大師的意思? XD
作者: George72 (= 3=)   2017-03-27 15:54:00
廟會應該本來就一堆人在拍吧,算觀光景點性質了~~說到拍流氓,可搜尋Anton Kusters,拍過日本黑道,很屌
作者: Radiomir (Radiomir)   2017-03-27 16:01:00
敢拍黑道一定有溝通過,根本不像法律小聰明說的想拍就拍.
作者: bt222 (新竹林先生)   2017-03-27 16:31:00
怎麼好像很歧視黑道跟八大的感覺
作者: George72 (= 3=)   2017-03-27 16:32:00
是說原本要討論的就是法律問題,R大一直提法治外的黑道
作者: Radiomir (Radiomir)   2017-03-27 16:34:00
得出歧視黑道跟八大的結論,是邏輯太好? 還是腦補太嚴重?
作者: lef1986 (303)   2017-03-27 16:34:00
因為他是真聰明
作者: George72 (= 3=)   2017-03-27 16:36:00
動不動就要出手打人,八大被R大講的很壞XDXD
作者: superfo (5Der)   2017-03-27 16:47:00
台灣的警察真的是對方的好隊友xdddd
作者: IUOIUOIUO (↙~☆煞氣a唉嗚3★~↗)   2017-03-27 16:48:00
台灣哪條法律有肖像權了XD
作者: Demaciaaaaa (藍策欸區)   2017-03-27 16:55:00
人格權~
作者: D600dust (一世六百塵)   2017-03-27 20:19:00
樓樓上 白話一點讓大家好懂 才是重點如果我咬文嚼字回一篇 你覺得對誰有幫助 還是只是showof
作者: hugetip (巨峰)   2017-03-27 22:17:00
這偏實際又中肯
作者: tings0910 (Delete_Lee)   2017-03-27 22:41:00
人民有訴訟的權利,只不過被告是否會被判罪,在於法官印象中從小到大參加喜宴,婚攝敬酒都有拍攝,但...公開場合,婚攝拿來做商業用途,參加喜宴沒簽「同意」將我的相片作為商業用途,是不是可以告婚攝??不是吧又沒將肖像做醜化,或是與個資做連結,難道有死神之眼以台灣目前的法律,應該是告不贏的,但是....既然是要街拍就是自然,都已拍到對方不爽,是多自然XD
作者: D600dust (一世六百塵)   2017-03-27 22:45:00
樓上這案例舉的不錯耶不過這種事情其實也不像誰欠誰錢這樣一翻兩瞪眼所以 還是看照片什麼樣子 以及利用到什麼程度吧
作者: tings0910 (Delete_Lee)   2017-03-27 23:01:00
以前公司法務曾說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而且即便舉證了,還需要法官認同,公開場合侵犯肖像權認定要量化成金錢,更難以解釋,重點是法官要認同這觀點喔
作者: jaylj14 (JAY)   2017-03-28 00:18:00
民法提出訴訟者附有舉證責任,先輸一半啊
作者: D600dust (一世六百塵)   2017-03-28 01:02:00
其實公司法務不用太信賴 他們熟悉的領域不在這你搞不好問他們怎麼定義個資都可以把他們考倒舉個例子 如果我說 小朱 肉體斂財 那我會不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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