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之故,這類事情屢見不鮮,當然被偷而變賣的物品不一定是相機,但處理方式都
大同小異,供各位參考一下。
例子:A偷甲之器材並賣給B。
處理方式:
不要傻傻地去找A,他偷你的東西變賣,你能期待他有多少錢?他肯定無法賠你。
因此你要去找「B」,依民法第949條第1項規定,你可以要求B把被竊商品還給你。(建議
用存證信函告知B你的請求)
註:但假如B是在拍賣、公開交易場所或販賣同種類之商人處購買,則需給付B購買所付的
價格才能要回來,但,通常這種需要一些專業知識才能知道賣多少的物品,竊賊都是會賣
給二手商,所以你要盡快在二手商又賣掉前,跟二手商主張你的權利(此段為後面編輯,
感謝下面lan大的留言提醒)
千萬不要拖!假如B是賣相機的二手商,你一拖,當B把被竊商品賣出去給善意的其他人,
法律關係就變很複雜,處理更麻煩!
然後103年11月22日被偷一狗票的那位攝友,有看到這篇就自己快點找律師處理一下,但
假如之前有找過,且告訴狀的狀紙是他寫的,請找別的律師,他有點兩光……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8-14 15:41:00B就已經是善意第三人了...
作者:
ryokoon (蒜)
2015-08-14 15:47:00除非B專收贓物,不然B就算善意第三人
作者:
bulcas (神ç«)
2015-08-14 16:00:00那這樣 B 不就被坑 ? 你被 A 偷東西不去找 A,去找 B ?除非你可以證明 B 在跟 A 買之前就知道是贓物,不然 B根本就是無辜的「善意的其他人」
作者:
STIKFAS (HI~)
2015-08-14 16:12:00店家也可能是內行裝不懂的善意店家 其他不多說某店家網拍二手器材眾多 內不乏一些問題商品
作者:
s899456 (熱到歪頭)
2015-08-14 16:15:00偷人家東西拿去賣是什麼心態...
民949 指的是善意受讓人;意即目前的擁有者無償獲得民法950 才適用於轉賣這種狀況;即失主可以支付目前善意買得者原支付之價金,始得請求返還。
無權買賣他人之物,依民法118條第1項,物權效力未定,但若買受人為善意第三人,則依民法801、948條善意取得所有權,又若原所有權人(原占有人)係因非基於己意而喪失占有,依民法949條得於喪失占有後二年內向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簡言之,801、948為118的例外,949又是801、948的例外。然後lan大說的,應該是民法183不當得利的問題,這裡才有無償的問題。然後依949條,不管有償無償都一樣,但假如現占有人是在公開交易場所購買或販賣同種類商品的商人處買得時,才有原占有人要付錢的問題。至於很衰把商品還給原占有人的人怎麼辦?於這個案例就是很衰的B該怎麼辦,他可以依民法權利瑕疵擔保規定向A要錢回來,但要不要的到又是另外一回事(通常是別指望要回來)。
你的說明是正確的。不過除非是認識的人直接交易否則轉賣一般就會經過公開市場。我想對失主來說,保障的範圍大概就是那些其實是直接向竊賊購買贓物但無法舉證他知情或有惡意的情形。
作者:
sorochis (ㄇㄚˇ ㄨㄟˇ ㄎㄨㄥˋ)
2015-08-14 18:11:00簡單的說,失主可以舉證是物品所有人,B無法舉證買的時候有查證過是否為正規商品或贓物的話,B必須反還
沒記錯B的購入價格是重點,B以一般行情購入很難說B不是善良第三人,但若B因買了“很便宜的牛肉”出事,也不能怪原失主去找B了。
假如這類案件接觸夠多,你會發現這類專業物品,竊賊通常是會賣給二手商,不會用拍賣或公共交易場所賣,除非他本身懂這一塊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