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台胞以"暫住"方式在大陸長期定居

作者: drkh (eutatosp)   2016-01-18 09:46:04
台灣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 台灣人民如在大陸設有戶籍,
即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份.
台胞證上則載明, 台胞入境後須辦"暫住"登記.
現在定居大陸的台胞有數十萬之多, 他們當中的絕大多數想必不會放棄
台灣人民的身份. 所以絕大多數應該是辦"暫住"登記.
既是暫住, 應該就不是永久性的戶籍, 而是有一定期限.
請問...
(1) 那個期限是多久?
(2) 期限到了, 可以延期嗎?
(3) 如果可以, 是否延期的次數無限制?
(4) 如果不能延期, 或者延期的次數有限制且次數已滿, 那就只好離開大陸,
然後再回大陸囉?
(5) 如果真的必須經常離開大陸的家再回去, 那對於定居在大陸的台胞來說,
不是很麻煩嗎?
PS: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
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
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
而喪失或免除。
作者: frequencies (次數)   2016-07-22 08:26:00
去年7月1號以後,持台胞證來大陸定居已經不需要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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