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許智峯宣布流亡 未尋庇不移民 海外續拓「國際線」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2-04 09: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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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
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上月30日赴丹麥,出席當地環保會議,昨日結束3日外訪行程後,在
Facebook宣布流亡、離開香港,並退出民主黨,是羅冠聰後第二名流亡的前議員。許智峯
現有9 項控罪在身,他表示會在外國繼續為香港發聲,目前未決定在哪個國家停留,但沒
有尋求任何國家庇護。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許智峯尚未被定罪,不屬
「逃犯」,而大部分國家已取消對港移交疑犯協議,認為許被移交回港的可能「近乎零」
保安局:強烈譴責 將追緝潛逃者
保安局發言人昨晚稱,特區政府強烈譴責任何棄保潛逃、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絕不縱容
任何罪犯企圖逃避法律責任,相關部門會按實際情况依法跟進,將棄保潛逃的疑犯緝拿歸
案。
協助安排許智峯丹麥行程的團體Danish China Critical Society負責人Thomas Rohden回
覆本報查詢,稱許今日會啟程到英國,又說丹麥政府曾拒絕與許見面。
丹麥接洽人稱今啟程赴英 許:光復後煲底見
許智峯有9項控罪在身,原訂今日從丹麥返港,昨日在facebook發文,宣布流亡。許智峯
表示,目前街頭、議會抗爭都不太可行,他選擇在外地繼續為香港發聲,「與阿聰(羅冠
聰)等流亡手足攜手,拉闊香港的國際戰線」。許智峯稱自己不會移民,當務之急是「安
頓家人,計劃家庭、小朋友的未來、生計等現實問題」,又稱自己必定會回港,「在光復
後的香港,與大家在煲底流淚相擁」。
晤丹麥議員促向北京施壓
湯家驊表示,許智峯違反保釋條件,倘在棄保潛逃期間,法庭開庭審訊裁定許有罪,他回
港時便須服刑,法庭或因他棄保潛逃而拒絕扣減刑期。但湯稱「如果控方的證據不足以入
罪,就算缺席審訊,未必一定會被定罪」。許智峯會見丹麥國會議員期間,要求外國向北
京施壓,湯家驊認為行為涉勾結外國勢力,或會觸犯《港區國安法》,但目前大部分國家
已取消對港移交疑犯協議,加上協議不涵蓋政治罪行,他認為許被移交回港的可能「近乎
零」。
湯家驊:涉民主派反修例案 日後或較難申保釋
另外,湯家驊表示涉及反修例、民主派的案件中,棄保潛逃比例非常高,認為法庭、檢控
官要嚴正考慮有關風險,相信類似案件的被告日後或較難申請保釋等。
行會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許智峯流亡是「意料中事」,但說他目前只面對輕
微控罪,根本無需要流亡,批評政治逼害的說法是「無稽之談」,「犯法就要面對後果」
。至於許智峯是否涉違《港區國安法》,葉太說只向外國政府提出請求不一定違法,要考
慮有否涉及「破壞國家安全」的犯罪目標。
民主黨:尊重理解 接納退黨
民主黨發聲明,表示中委會尊重和理解許智峯的決定,已接納其退黨申請。民主黨說許智
峯一直站在抗爭運動的最前線,對香港的承擔有目共睹,衷心感謝他多年來在黨內、議會
、社區和公民社會各層面的付出和貢獻。
胡志偉:從未聽聞許擬流亡
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昨宣布流亡、退出民主黨,他最後一次公開露面為上周五(11月27日
),是他赴丹麥前3日,記者到立法會拍攝他交還辦公室。有網媒前晚引述消息,稱許智
峯家人已離港,許昨凌晨在Facebook發帖回應,稱政治人物的家庭生活毋須向公眾交代,
他將「繼續按原定行程完成公務外訪,做好議員的責任,毋負期許」。許智峯在丹麥期間
,曾接受當地傳媒B.T.訪問,他當時說不確定會否返港,稱返港或面對監禁等後果,說尚
未有確實的未來計劃。
網媒「香港01」前晚引述消息報道,稱許智峯父母、妻子及兩名子女前晚離港。許智峯昨
發文統一回覆,稱收到太多信息,「行程亦太滿,心情亦太沉重,亦因為時差,無法逐一
回覆」,稱自己會做好議員的責任,若有任何新資訊,會再向公眾交代,又上載與丹麥綠
黨領袖Sikandar Siddique會面的照片。
上星期五,許智峯邀請記者採訪他告別議會,他當時說沒有不捨立法會,稱「不捨的都是
人」。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昨表示,之前從未聽聞許智峯有意流亡,稱其表現一切如常。許
智峯目前有9項控罪,其中多項涉及議會抗議,被指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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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官審欺詐案 黎智英被拒保釋還押至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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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兼主席黎智英,與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違反將軍
澳工業邨租約,向管理工業邨的科技園隱瞞近1980萬元租金收入。3人昨被押往西九龍裁
判法院提堂,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案件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
德審理,蘇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辭後,拒絕黎智英保釋申請,還押至明年4月16日再訊,另
兩名被告獲准保釋;這是黎智英牽涉多宗官司後首度還押,昨抵達荔枝角收押所時,雙手
被鎖上手銬(見另稿)。
同案壹傳媒高層准保釋 禁離港
黎智英(73歲)由資深大律師鄧樂勤代表,周達權(63歲)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黃
偉強(59歲)則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主控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案件主管為國
家安全處高級督察馮俊宜。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待調查涉案公司的銀行戶口及財務紀錄,其間反對所有被告保釋。
蘇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拒絕黎智英的保釋申請,批准周達權以20萬元現金及20萬元人事擔
保,黃偉強以10萬元現金擔保,其間二人不准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及到警署報到等。
將軍澳用地涉違租契瞞科技園
3名被告同被控於2016年6月27日至今年5月22日期間,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沒有或曾
經沒有在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
訂立的租契容許下,使用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該處所的部分;以及向科技
園虛假地表示,在該租契所容許下使用或曾經使用該處所或該處所部分;並意圖詐騙而誘
使科技園有不作為或一連串的不作為,即就執行科技園在該租契下的權利未有採取行動,
導致該蘋果日報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
可能會蒙受不利。
據悉,控方案情指稱涉案的力高顧問從事公司服務,黎智英是其股東、周達權是董事兼股
東,黃偉強是僱員。有關租用涉案將軍澳工業邨地段的協議條款列明,租戶須從事創意工
業;一旦違約,科技園有權收回用地。力高顧問最早於1998年起佔用相關物業,直至今年
3月才搬至灣仔,被告涉違反租約條款超過20年。
4年涉收租1980萬 科技園不知情
據悉,控方指稱黎智英負責簽下租約,涉嫌隱瞞科技園,黃偉強則涉於今年4月作出虛假
聲明,聲稱力高顧問從未佔地,並安排力高顧問更改地址。在案發4年間,被告涉收取力
高顧問近1980萬元租金,而相關用地市值逾5億元,被告涉騙取比市價低廉的租金。科技
園多年來對事件不知情,直至今年3月收到傳媒查詢,才令事件曝光。
【案件編號:WKCC 4217/20】
壹傳媒昨停牌 張劍虹擬就拒保上訴
官司纏身的黎智英,近期多次到法院提堂及審訊,除一度被沒收旅行證件,未能出境外,
從未還押,今次涉欺詐罪的案件由特首委任處理國安案件的「指定法官」蘇惠德主審,被
拒保釋。到庭旁聽的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在庭外表示,準備就黎智英被拒保釋提出上訴
,因案件性質較輕微,法庭不應拒絕保釋。
據了解,律政司早前去信被告一方,表示基於案件性質,要求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
理。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4條,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危害國
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應當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黎另涉4集結案 獲批保釋
黎智英近期官司纏身,除本案外,他仍面對4宗與公眾活動有關的案件,包括被指稱去年8
月18日、8月31日及10月1日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以及今年6月4日煽惑他人參與未
經批准集結。案件已轉介區域法院,部分將於明年2至5月開審。黎智英在上述案件獲保釋
,並無離境限制。
至於涉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案,黎智英早前被裁定脫罪,律政司已提上訴。黎智英
在該案曾被法庭扣起旅遊證件,他兩度向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打算離港赴美,但
都被法官拒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庭批出保釋不單視乎控罪,也要考慮證據多寡、被告在案中角
色等,難一概而論黎智英被拒保釋是否合理;如案件有特別進展,例如發現證據不足,法
庭可能重新給予保釋。陸表示,黎智英要羈押近4個半月,「值得嘗試」向高院原訟庭申
請保釋覆核,闡述辯方理據。
壹傳媒(0282)昨日停牌,並在收巿後發公告,表示已得悉主席兼執董黎智英、執董周達
權、行政總監黃偉強分別被控欺詐罪。董事會預期有關指控不會對日常營運造成即時重大
不利影響,將密切觀察及評估情况,並適時作進一步公告。另外《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
光接受本報查詢表示,編採部如常運作,但他個人心情沉重,希望同事堅守崗位,如常做
好新聞。
譚得志煽惑案5月審 官認獲委「指定法官」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因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刑
事罪行條例》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涉及3宗案件。控方早前申請案件轉交國安法指定
法官審理,法官陳廣池昨在區域法院處理爭議時,在庭上確認已獲委任為指定法官。案件
在控辯雙方不反對下,定於明年5月開審,但會在3月先處理辯方的終止聆訊申請。被告的
保釋申請被否決,繼續還押。
3月先審理終止聆訊申請
自9月初開始還押的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14項控罪,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一項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其餘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
結等。
陳官開庭時即明言他是國安法指定法官,而不管他以指定法官抑或區院法官的身分,都有
能力及有權處理本案,再討論越權問題會流於學術討論。他又稱,自己是本案的主審法官
,希望控辯雙方先處理案件合併及排期等事宜,令案件推進。
就案件是否屬《港區國安法》範疇,控方表示由於本案已轉交指定法官處理,已滿足《港
區國安法》第44條的有關要求,沒有進一步陳辭。辯方亦沒有陳辭,但強調會繼續申請永
久終止聆訊。
控方申請將3案合併處理,獲陳官批准。在控辯雙方不反對下,陳官將開審日期定於明年5
月10日,預計需時5日,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至於辯方的終止聆訊申請,則排期於明年3
月31日處理。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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