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政治協商 須國會雙審議+人民公投

作者: nanlong (懶龍)   2019-06-01 13:10:37
轉自: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292879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為強化兩岸政治協商的民主監督機制,防止特定政黨逕與中國
洽簽兩岸和平協議,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
五條之三條文」,明定兩岸進行政治協商,須經「國會雙審議」、「人民公投」,高門檻
程序比照修憲,且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
兩岸政治協議簽署流程
協商90天前 政院應提締結計畫
根據三讀條文,兩岸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
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
、出席立委四分之三同意後,才能開啟協商。
條文規定,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認為談判無法依
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
法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此外,行政院完成協商後,應在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
十五日內,行政院公開協議草案內容,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
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在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條文也明定,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同意後,由中選
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
民進黨團幹事長管碧玲表示,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曾公開說,若重返執政,政府有權與中國
簽訂和平協議;管認為,執政黨對於守護台灣有歷史責任,兩岸政治性協議要事前審查、
提出影響評估後才能進行簽署,簽署中「立法院能平行監督」,事後還有三層把關,要有
聽證會、立法院四分之三絕對多數同意後,再送交人民公投決定才能通過。
陸委會指出,今年一月二日中共發布「習五條」提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後,積極拉攏
我政黨、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各界人士進行所謂的「民主協商」,意圖統戰分化台灣社
會,壓迫消融中華民國國家主權。兩岸政治議題協議攸關國家安全、全民利益及台灣整體
未來發展,其性質有別於一般協議,處理程序須受更嚴謹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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