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行政拘留通知問題

作者: HuYong (本因坊 怪哉)   2014-08-21 10:30:08
※ 引述《winwoeld (pp)》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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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先搞懂一件事 憲法效力高於法律 法律不可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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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在大陸並沒有大法官.... 而台灣大法官可以宣告 法律違反憲法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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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已經說的很清楚了﹐逮捕是為了防止 犯罪嫌疑人 blablablabla
問題是現在警方抓柯震東不是因為他是犯罪嫌疑人﹐他的行為到不了犯
罪的地步﹐比照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第二項: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
: 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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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
: 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
: 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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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陸行政拘留 完全由公安機關直接決定 不經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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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逮捕和拘留 雖然名稱不同 但本質都是限制人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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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拘留 直接由公安機關決定??? 不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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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很明顯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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