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丈夫通姦在床親見不足為憑 女教授告輸

作者: rhchao (天叢雲)   2017-08-12 12:18:46
附表所示勘驗紀錄,勘驗畫面中之黑衣男子見被告一抵達
上址352室門口,旋即利用身體及徒手之方式,敲擊推撞上
址352室租屋處門鎖,進而入內蒐證,故依被告抵達上址352
室門口而黑衣男子尚未破門而入時之情狀,尚無任何現場跡
證顯示房內有通姦之行為,況被告配偶陳宗豪與告訴人呂雅
貞係同事關係,此據被告供承在卷(103交查字139卷第10頁
背面),依現今工商社會態樣,公司異性同事間或因工作或
因業務關係深夜長談,非無可能,已無法確切與外遇連結,
被告既無具體證據判定其夫陳宗豪正在上址352室內通姦,
被告配偶陳宗豪、告訴人呂雅貞已均非現行犯,被告自無權
利以逮捕現行犯為由逕行侵入他人住宅。則在斯時執法員警
尚未抵達上址352室,被告又無任何在「門外」已見聞其夫
陳宗豪、告訴人呂雅貞通姦、相姦犯罪跡證下,而在場黑衣
男子、白衣男子、攝影男子又均非執法人員,無權取代公權
力而逕行進入該住宅蒐證,更無法要求告訴人必須配合與容
忍,以及無權藉此妨礙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不被破壞干擾之自
由。是被告所為,已然逾越一般社會倫理秩序及法律整體精
神,而為法所不容許,其反社會常軌之行為,具有違法性無
疑。準此,被告所執理由,不具社會相當性,而非屬正當理
由,應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且亦有
此犯意至明。
就在想為什麼只討論正當防衛
沒討論現行犯的問題
一查後果然是因為記者看不懂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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