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請小心補習班幫您辦信貸後的解約問題

作者: dsaco (社會虛偽:)   2013-06-28 06:40:20
在發文後,不少人私訊或mail給小弟,請小弟幫忙協助.
小弟才知道原來那麼多人有這類的問題.所以小第找了篇
消基會的文章給大家當參考...大家有問題快快聯絡消保官
網頁版: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261.aspx?id=536
案情
本人於100年8月26日報名臺中縣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聯成電腦),並於
100年9月3日簽訂學員參訓定型化契約書,又辦理小額信貸,繳交總額63,600元的網頁美
工設計課程81小時;業者另贈送實體課程,包括:職訓、刊物製作、網頁多媒體及線上課
程,以及Adobe軟體、12合1圖庫、ABT、CorelDraw、AcAPS+FA+DW考前班等。
該電腦補習班預計於100年9月19日開始正式上課,本人因個人因素無法參加該補習課程,
便於100年9月14日申請退費,但經聯成電腦承辦小姐告知:必須先將上述小額信用貸款一
次繳清,始可申請退費,並且要扣除已開封之贈品Adobe軟體4,800元、線上學習卡10天費
用1,087元(開封已註冊)、小額信貸帳管費6,996元、1成違約金6,360元,總計19,243元。
然經本人向貸款銀行停止止付,但貸款銀行表示小額信用貸款63,600元已撥付予聯成電腦
,因本人故與該補習班協調而不成,深感氣憤,而向消基會中區分會申訴。
消基會處理
本案聯成電腦表示:消費者於100年9月3日簽約參加美工網頁設計學班,課程時數81小時
,總計學費63,600元,消費者於100年9月14日提出因時間關係無法上課要求退費,本補習
班告知依「臺中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來辦理,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
實際開課前離班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9成;預繳金額未達1成者,不得向學生追繳,消
費者應考慮轉給親友降低損失。補習班前於100年10月18、21日連絡消費者過來辦理皆轉
語音等語。
嗣經本會協調下,聯成電腦原堅持要扣除已開封之贈品Adobe軟體4,800元、線上學習卡10
天費用1,087元(開封已註冊)、小額信貸帳管費6,996元、1成違約金6,360元,總計
19,243元;之後願意讓步免收消費者線上學習卡10天費用1,087元。
消費者因此勉強同意給付聯成電腦18,156元,該補習班承諾負責清償消費者之小額信用貸
款等情,本案調解因而成立。
消基會說明與建議
(一)不實的電腦補習班廣告:
常見電腦補習班為招生,使用有徵才意味的廣告標題「年收入百萬」、「號召百萬年薪動
畫師」,經網友點閱後發現是補習班招生花招,一狀告到勞工局,勞工局也首度對電腦補
習班之不實廣告開鍘,開出3張各30萬元罰單給該電腦補習班。
消費者宜注意坊間之電腦補習班,常利用徵才意味的廣告,誘使消費者前去補習並輔導就
業,此違背「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40條第2
款、第7款至第9款規定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消費者與廠商交易時,應避免以小額信用貸款方式支付價金:
一般消費進行日常生活較大金額消費,交易廠商為刺激消費者購物之慾望,適合消費者支
付能力,通常會提供下列三種分期付款之交易條件:
(1)信用卡授權發卡銀行分期付款予交易廠商。
(2)小額信用貸款支付交易金額,分期償還貸款銀行。
(3)交易廠商提供消費者分期付款。
上述三種分期付款之模式中,對於廠商而言,最有利之方式即消費者辦理小額信用貸款,
交易廠商轉嫁交易價金之風險予貸款銀行,貸款銀行讓消費者分期償還貸款,以賺取高額
之利息。且此小額信用貸款契約除有特別約定,原則上不受消費關係效力之影響,故消費
者終止或解除消費關係,仍須履行貸款契約之義務。
但本案貸款銀行於貸款申請書內有特別約定,當消費者與交易廠商終止消費契約時,視同
貸款契約終止,消費者必須立即一次償還剩餘貸款之全額,如於貸款銀行撥款日起30日內
與交易廠商終止交易而清償貸款時,另加收手續費1,500元;若消費者逾期未繳期款,除
喪失分期償還期限之利益外,貸款銀行另可加收違約金。故消基會一再建議消費者日常進
行較大金額消費交易,切勿採取辦理小額信用貸款支付價金。
(三)系爭學員參訓定型化契約書若干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顯失公平而無效:
經查:本案聯成電腦所自行製作學員參訓定型化契約書第12條退費手續之第2、4點分別規
定:「若因各項特惠方案獲贈線上學習卡,需在退費手續時原封繳回,如密碼欄已刮開,
視同已使用線上課程,則退費金額需扣除{該線上課程費用×開卡天數÷使用期限},按教
育局退費規定計算之。」、「因各項特惠方案獲贈相關贈品,需在辦理退費手續時原封退
回,若贈品已拆封,需扣除該贈品之金額後計算退費金額。」
首先線上課程應比照實體課程,通常應以線上上課之次數及該課程之使用期限為準,因開
卡僅是確認使用線上課程學員之身分,而是否使用線上課程當非以線上學習卡是否開卡為
據,本案聯成電腦竟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退費金額需扣除{該線上課程費用×開卡天數
÷使用期限},顯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並對實際並未使用線上課程之消費者亦有失公平
,故此一規定無效。
其次,交易契約終止或解除,消費者就其無償附加贈與有應返還之責任,但如該等贈品之
包裝因為必要之檢查而拆封?是否仍須賠償其售價?在實務上之見解莫衷一是。
尤其以電腦軟體因涉及程式著作權,在一般買賣交易時常約定拆封不退,而坊間已有不肖
電腦補習班以不實話術,誘使消費者購買價值不菲之電腦技能訓練課程,並贈送自行定價
之高價電腦軟體,以控制消費者不敢終止退費,本會建議消費者對於電腦軟體之贈品,在
尚未確定主交易契約是否終止或解除確定前,切勿拆除該等電腦軟體贈品之包裝,以免引
起消費爭議。
但無論如何均不發生聯成電腦有向消費者收取貸款申請及結清之手續費(帳管費)之權利
,且原貸款契約書僅約定另加收手續費1,500元,倘該電腦補習班巧立名目利用消費者之
錯誤,詐取貸款申請及結清之手續費(帳管費)6,996元,除當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顯
失公平而無效外,聯成電腦之負責人就此另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四)綜上所陳,消費者因就業需要或修習第二專長,時需付費參加電腦補習班各項專業
課程,本會建議對於各類補習班打著羊頭賣狗肉,故意以類似徵才廣告或行政院勞委會補
助或職訓局委訓之不實廣告,廣為招徠消費者詢問或報名,再以不實之話術,誘使消費者
訂約並辦理小額信用貸款,贈送自行定價之高價贈品如線上課程、電腦軟體,綁住消費者
不敢終止退費,猶如「養、套、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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