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裁決] BVB_09版申訴文裁決書(1/4)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3-10-02 04:13:13
按照體育群組規定(見Sportscenter進版畫面)
「所有郵寄給群組長/小組長之信件均為放棄隱私權主張之公務信件
 使用者一經郵寄代表對此充分知悉並完全同意」
故轉錄此信件並公開回覆如下:
一、事主可行使正當上訴權利
按體育群組通例,在裁決發布後十日內皆可行使上訴權,故事主最遲在10/7前可針對
小組長裁決逕向CourtSports板備妥資料後提出上訴,逾期不受理。另根據站方申訴
規定,原則上僅保障至少一次向上申訴,請把握機會。
二、小組長已執行判決
於前揭文,小組長認為板主在執法上未能給予版眾足夠發聲空間,並在板規執行上有
些許瑕疵,故以「公開警告一次」作為對板主的主要判罰,在裁決文發出之後即已完
成此公開警告。因此,小組長不解板主此處何謂「請不要在上訴有結果之前就急著執
行判決」?
三、何謂「急著執行判決」?
若是針對小組長要求「解除相關水桶,若未解除則發出第二次公開警告」的包裹性判
決,此點乃是主裁決的延伸,但尚未有執行的可能性,因此並未有「急著執行判決」
的機會。這邊應拆成三點視之:
1.「解除相關水桶」應由板主負責,在一般情況下並非小組長可代為執行,故並沒
  有所謂「急著執行判決」之疑問
 2.「第二次公開警告」在還未達成前提之前不可能引發此條件,因此不會有「急著
  執行判決」之可能
 3.緩刑期間內所有被裁定違規的事項皆可能收穫第二次公開警告,並非僅有上述之
  條件
故在此案例中,小組長有再行使「執行判決」的機會,是在板主先引發「第二次公開
警告」的達成條件後,方由小組長「執行」此動作,因此目前並不存在有小組長「急
著執行判決」的可能性。竊以為若根據此點作延伸發想,似乎板主已認定自己不會遵
守主裁決而引發小組長給予第二次公開警告之後續結果。
所以,小組長這邊有第四點說明:
四、請勿過度戕害使用者發聲權利
言盡於此。
回覆完畢,希望這些回覆能協助事主完成上訴資料之補充。
并請事主儘速備妥資料後進行上訴。
※ 引述《JUNstudio (agGREssion)》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JUNstudio 信箱]
: 作者: bell (黎明來前最黑暗)
: 標題: Re: [裁決] BVB_09版申訴文裁決書(1/4)
: 時間: Wed Oct 2 02:27:09 2013
: Dear小組長
: 本人對此次爭議事件會進行上訴,是否請不要在上訴有結果之前就急著執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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