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NBA板板主群合議判決不服

作者: Bonjwa (嘴砲王退散!!)   2021-12-10 14:52:00
申訴人ID:bonjwa
被申訴之看板及板主ID:NBA板,三位板主(合議)
申訴人所受之處分:水桶1538天
申訴人之訴求:解除水桶
申訴之理由:
一、
1、由於推文中使用”噁心”字眼,在11/19被水桶,該公告見證據或NBA板#1XbseCJu。
2、但在12/1新的公告(該公告見證據或NBA板#1XfpKyYI),係裁判方(板主群)”主動”且
改變”明確”規則,但卻未解除本人之水桶,這顯然有違正常法理。以我國刑法為例:
刑法第2 條(從舊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
當法律有不適當或罰則過於嚴格而侵害人權,因而有新的法律規範,都應該採取對被判刑
者有利之做法,立即恢復權利才是。其實這是最基本且重要的法律精神!所以才被訂定在
刑法的第2條上,是第2條啊!以刑法這麼重要的法典,訂在這麼前面的條款,其精神與意
涵不重要嗎?當然是非常重要的。而這樣涉及人民重大權利的,需要人民特別提出申訴或
主張才能取得嗎?當然亦是否定!猶如我們生在台灣就擁有基本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權
利,完全不需再自行請求,不是嗎?
其實例如下:
[新聞] 通姦罪違憲》3男2女受惠 今晚就出獄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81530
3、然而12/1、2向板主申訴卻被駁回(見轉載之證據)。說是申訴期7天已過…承第2點,
這根本不是申訴予否的問題呀!關鍵是規則被裁判方主動改變,猶如現實世界中法條的
修正。而如上面新聞之案例,試問是否曾申訴或上訴予否,會影響其出獄之權利嗎??
當然是不會!因為刑法第2條的精神早就揭示保障了法律應以對行為人最有利的角度為之
故當法律已經因違憲失當而改變了,「亦形同承認了過去之錯誤與不適當」,反而要以最
速的方式救濟之才對吧!再試問,若持續關押下去(延續錯誤將錯就錯),不斥是種蠻橫暴
力、侵犯人權的作為嗎?會引起多大的人權爭議,人民多大的反感和反彈?以及對執政者
(或裁判方)多大的不信任?
4、補充時間順序:因噁心推文被水桶->尊重判決之專業未申訴->大量板友因噁心推文入
桶->板主改變規則->大量板友出桶->本人卻無法出桶?
5、由於推文中的”噁心”在板主群因新判決”主動”變更規則後,噁心無論如何使用都
被視為白名單直接過關用字。而非以前”被動”接受板友申訴之”特殊”案例需要一個
一個進行討論審議,例如噁爛、噁男、小屁眼之類的。因此,綜合上述,本人應當自
然被解除水桶,方符合人權精神。
二、其它說明:
1、從12/1的新改判判決可知:其實板主群並未對噁心之見解有什麼"從原來不行變成可
以"的說明或有什麼新見解;反而看來是因為大量民意(民怨?)的反應而做出改判,這
是民主精神。
2、對本人來說,這個水桶的影響是1500多天vs 0天的禁言。這於ptt這樣的論壇性質而言
,發言權猶如最珍貴的權利,無法發言失去言論自由形同現實中刑罰失去人身自由一般,
更應該遵循上述之法理精神,才不致與現實的普世價值脫勾離民心越來越遠,才能讓板友
長期信任這塊園地下去。
3、規則的主動改變,形同「承認對於過去判決的錯誤或不適當」。將所有被此惡例給入
桶的板友,一視同仁的釋放,這才是符合平等之精神。
4、就字論字,噁心一詞原就十分抽象,解釋空間太大、自由心證空間太可議,拿掉這點
是完全正確的。否則相關的案例皆要一一申訴加審議,不是讓原來就忙碌的板主群更加
忙上加忙嗎?無疑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呀!另外,噁心二字早就多次出現在文章標題上
,難道也要判罰這些NBA球員、記者或板友嗎?另外,噁心也可能說的是事物,
而非球員,也可能是”自己覺得噁心”而不是覺得球員噁心;噁心也可以是褒意,例如
KD這個命中率太噁心、Curry單場10顆太噁心等。是故,綜合上述,原本11/19的合議判決
把噁心納入違規確實失當,而且只會消耗管理能量,並造成更多的爭端(文字獄已有一堆
板友提及)。
5、最後,如同群組長JUNstudio,在處理n男(我甚至不願稱其為板主)的停職案說明
(#1WhK1Mso ,Sportcenter )之後記所說的:「對話、信任與理解」(可視為本板的轉型
正義之開始)。畢竟這幾年下來,管理群和板友之間太多誤解與爭議,也讓板上的氣氛越
差、信任越低,真的讓彼此都感到很不友善。但事實上這二者當然不是對立的。如能理解
我這次的上訴,小組長能更以高格局、宏觀的角度與思維、更符合現實法理的精神去管理
板務,而非法匠思維的拘泥小節忽略了更高層次人權保障議題。若是,那麼我相信後續的
發展才能邁向信任和諧、豐富多元、尊重言論自由又能有效管理板務的道路,進而為NBA板
立下一個符合尊重自由、平等與民主精神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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