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據] NBA版主VVVV5555不當水桶

作者: kiminn (maxter)   2013-10-08 04:28:30
※ [本文轉錄自 kiminn 信箱]
作者: VVVV5555 (東興烏鴉-耀揚哥)
標題: Re: [申訴]kiminn
時間: Mon Oct 7 20:48:06 2013
※ 引述《kiminn (maxter)》之銘言:
: (1)申訴人:kiminn
: (2)受處分公告文章代碼:#1IK6pfH2
: (3)申訴理據:此長期鬧板板友 字取名為e04su3=幹你
: 我的推文裡 完全沒有一個字在對其進行你判決之指控 每一個字屬"陳述事實"
: 請證明我有行惡意攻擊 特定球員/球隊/板友之實或挑起特定球迷之間之爭端.
: 對於遭受人身攻擊之板友 否則 解除我水桶
: 不要只是你認為 或是你知道 我知道 獨眼龍也知道
: 看完申訴書不滿會繼續上訴至組務 以上
: (4)原判決文:
: 文章代碼(AID): #1IK6pfH2
: → kiminn :e04su3=幹你 你媽媽的東西就叫 幹你媽的 10/06 17:16
: 文章代碼(AID): #1IJ_eDxc
: → angubo :每次有科文最愛看e04崩潰惹>< 10/06 01:19
: ※三、發文/推文限制※
: 三、不得以看板板面為工具,行惡意攻擊 特定球員/球隊/板友之實,
: 或挑起特定球迷之間之爭端.對於遭受人身攻擊之板友,若其原
: 言論並無任何爭議,則板主有權加重攻擊者之處分。
: (註:引戰程度嚴重或人身攻擊之藏頭文除刪文外,視同違規一次,崩潰一詞,
:      如明確指涉球迷或板友ID,亦為挑起爭端之範疇.)
: 判決結果如下:
: kiminn 合併 #1I0acgG3
: 水桶七日
: angubo 未曾違規 警告一次
: 愛的小叮嚀:你知道 我知道 獨眼龍也知道
文章內容包含推文 完全未牽扯到母親的字眼
板友試圖利用 文字遊戲
逞口舌之快
意圖不軌
事後又寄信給本人 辱罵本人腦殘
使本人更覺得判決無誤
敢作敢當 七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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