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Baseball-arashicool-2017/08/24 (D0013)

作者: fantazy00077 (Andy)   2017-08-24 20:54:45
英文板名:Baseball
當事板主:arashicool
簡述事由:版主判決顯然違法,請求解除水桶
文章代碼(AID): #1Pb18ZoB
推 fantazy00077: 體育署到底為何要一直護著拉基棒協啊? 08/16 17:44
噓 fantazy00077: 草你馬的 該查的5000萬補助款完全不碰 不該做的做一 08/16 17:46
→ fantazy00077: 堆 08/16 17:46
溝通內容:#1PdNzR_R (Baseball_BM)
檢附證據:
6. 人身攻擊、禁止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謾罵球員及公眾人物,暗喻字眼亦同。
ex:1.如以x帝形容陳偉殷、嵐x形容許閔嵐
2.垃圾、廢物、智障、癡漢等
3.性器官、穢物等類似不適當字眼
根據版規B.6之規定,
明文指出禁止不雅字眼、不雅暱稱稱呼/謾罵球員及公眾人物。
所謂公眾人物,根據wiki百科的解釋如下:
公眾人物(英語:Public Figure,日語:公人)是美國的法律術語,當涉及誹謗或侵犯
隱私時會應用。一名公眾人物,例如政治人物、名人或金融鉅子、明星等重要人物不能因
錯誤而有損害性的陳述而提訴訟,除非發表該陳述的人士證實違反真實惡意原則[1]。在
涉及公眾人物的誹謗案上,舉證責任的重要性一般會較高。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7%9C%BE%E4%BA%BA%E7%89%A9
本人罵的是棒協,既非球員,亦非公眾人物,而是一個半官方民間組織。
換言之,民間組織的性質屬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非球員或公眾「人物」。
因此,本人言論並不構成本條的客體,水桶顯然超出版規範圍。
若版主欲用本條水桶謾罵棒協的鄉民,
請先修改版規,將民間組織、官方組織等「非法人團體」或「法人團體」列入版規,
而不應擅自擴張解釋。
雖然版規不是中華民國刑法,
但為避免當事人受到不可預見的處罰,仍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版主判決顯然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判決顯然違法,
依照上列理由,請求解除水桶,謝謝。
作者: fantazy00077 (Andy)   2017-08-30 00:26:00
看到D0012號判決結果,整個心灰意冷完全沒有回應行為客體的部分,避重就輕如果版主要一昧如此認定,麻煩盡快駁回,好讓我可以上訴到courtsport,不要影響版友權益,謝謝補充一點:D0012號判決針對最重要的爭點,竟以「有其尊重之必要」來駁回申訴人,這理由完全沒有回應版主任意擴張解釋「公眾人物」的事實,如果這樣判你們良心過得去,那我真的只能說:裁判品質極度低落。這個爭點不解決,只會有更多相同的申訴,這些申訴並不錯在被水桶的板友,而是有漏洞的板規和版主的任意擴張解釋,加上本申訴版組務人員的避重就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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