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Baseball-girl10319-2016/01/13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16-01-19 01:44:44
裁定:
根據當事人證詞,認定這不屬於「人身攻擊」,不適用版規B-17.5與C-5
但應適用版規B-17.4的「誤導版眾」
理由:
1.當事人 c0680611 認為自己沒被人身攻擊
申訴人於 01/13 提出正確申訴格式(註1)後,小組長於 01/14 發信協請當事人
c0680611 協助作證(註2)。當事人於 01/16 回信(註3),表示自己願意協助
作證,並認為自己在這次的申訴案中,並沒有被申訴人侮辱的感覺,也就是說,當
事人不認為自己是人身攻擊的客體,因此也就沒有攻擊行為以及實質損害。
所以這邊小組長認定申訴人並無「人身攻擊」之情事。
2.板主判斷合理
板主在裁罰時本來就是抱持著無罪推定的立場,在合理的範圍內給予使用者最大的
討論空間,若無違法情事,則板主裁量權應獲得尊重。
所以在這次的申訴案當中,申訴人認為板主執法不公,這種指控實屬無理。
3.申訴人的推文並非打招呼
申訴人認為自己是跟當事人 c0680611 打招呼,應不具備任何人身攻擊的意義,但
由於當事人已經表明不認識申訴人(註3),因此申訴人抗辯之理由無效,也就是
說此推文應毫無任何意義。
3.申訴人的推文確實引起誤會
有鑑於申訴人的行為在板主於 01/07 處理版務時並未認定違規(註4),一直到
01/09 接獲檢舉時才進行處理(註5),根據板主的認定,申訴人的行為有違法之
處。縱然小組長認為此行為不屬於「人身攻擊」,但由於引起其他使用者誤會並提
出檢舉,因此判斷該推文仍應負起相對應的罰責。
過去實務中並未針對無意義的推文進行裁罰,一方面是執行上有困難,一方面是箝
制了言論自由,但申訴人的本句推文乍看之下有罪實則無罪,有其模糊空間,因此
認定適用B-17.4。雖然B-17.4的違規行為雖然是「標題誤導版眾」,也就是著重在
違規的發文者之上,但此條文的精神也可在此申訴案中適用在推文者的行為,畢竟
申訴人的行為確實「妨礙板友閱讀」,刻意遊走版規邊緣,此行為絕不可取,因此
我覺得有其必要施以懲戒,以示效尤。
小組長這邊建議罰則適用版規B-17.4,但此次違規不適用版規C-5,不算累犯次數。
建議將其水桶天數更改為15日,自 01/09 開始算起。
雖然這邊小組長廣義援引版規B-17.4,但是此判罰屬於特殊狀況,板主日後不需針
對每個違反此條文的推文者施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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