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NSwitch板主群判決偏頗失當

作者: hasebe (煮熟的番茄)   2018-09-20 19:26:56
※ 引述《a3225737 (轟)》之銘言:
: ※ 引述《hasebe (煮熟的番茄)》之銘言:
: : 不然可以把我的部分移除,其實意思一樣。
: : 兩個條款基本刑度
: : 案例一:30+7 = 60
: : 案例二:7+? = 7
: : 案例一就算和案例三 & 案例四比,也明顯處罰過重。
: : 何況他鬧板一事,也僅在推文短短抱怨隔壁板主,
: : 並沒有礙到其他使用者閱讀,算不算鬧板不也有待商確。
: : 而且案例三、四,板規二都是7天起跳的互比,有的14天,有的7天,
: : 犯的方式差不多,為何有差異理由完全沒說明。
: 為什麼版主要做差異說明?
: 兩個無關的案子,版主沒有義務對兩案合併做差異說明
: 更何況,被處罰的人都沒說處罰過重了
: 被判鬧版也沒跳出來說版主判決有問題
: 為什麼你要替他伸張正義?
不是正義問題,只是單純好奇心使然。
#1QwnNobM (ComGame-Plan)
和案例二裡,
板主的條文累計明顯是用加法概念,
我只是希望有人能解釋,案例一的兩個月,
到底用甚麼公式算的?
=====板主加法引言=====
A板主認為
板務雖有受公評的義務,但也不能因此謾罵
因此判人身攻擊7~14天
B板主認為
汙衊對方沒有判斷能力 及 挑釁板友說 最逗的就是你這咖
應各判7天共14天
C板主認為
「有人檢舉他就桶,有人建議鎖公告他就鎖,自己一點判斷能力都沒有。」 
汙蔑7日
「最逗的就是你這咖」
謾罵、挑釁7日
「那咖真的很愛亂桶亂刪文」
污蔑、誹謗7日
多篇推文挑釁、企圖引戰7日
7+7+7+7=28日
===============================
: : 那回歸簡單的案例三、四部分,
: : 光是最愛用的板規2例子,刑罰7天和14天兩種,
: : 理由如上所說,完全看不出差異。
: : 要說推文長短,案例三沒有比較短,髒話也沒比較少,
: : 案例四的m4bp6僅一句話就比案例三判得長。
: 差不多為個人主觀認定,人事時地物差這麼多?
: 何以認定為差不多?
: 再者,你有與被處分者詢問過?
: 或許對方根本就認為沒問題(至少沒來申訴)
: 但是你與案件完全無關的人卻跳出來說覺得版主OOXX
: 不覺得很奇怪嗎?
: 我講白一點
: 你已經被板規2判過一次
: 但我沒看到你因為這樣講話有所收斂
: 顯然你沒有因為入過水桶得到什麼
除非群組長解結案,不然已結案案例敝人不想多做解釋,
避免混淆目前案例。
我只能說,該版主事後還偷偷修改公告,能懷疑作賊心虛嗎?
只是客觀拿天數來當例子而已,這天數和結案與否應該無關,
目前並沒有要求改判。
: : 只是比較兩者輕重明顯有差,
: 不是阿...這兩東西要怎麼比較
: 給予處罰的層級根本不一樣,完全無法有相同基準可以比較
: (板規<小組規<群組規<站規)
: 或者是你可以跟我說,你是如何比較的?
: : 而且現任板主甫上任,直接就對攻擊過myfancy的文章做過錯誤判決,
: : 難免不會做出這種想像,
: : 僅是提供例子,能不能接受本人尊重組長判斷。
人事物不同,但板規不變。
不然現實也不會有所謂的累犯和判例了,
整理狀況如下:
案例一:
罰30天+7天的兩個板規,是怎麼加重到60天?
比較案例二裡拼命擠警告才生出7天、
#1QwnNobM (ComGame-Plan)加法計算,完全沒有頭緒。
案例三 & 四:
同樣犯板規二,案例四本人狀況和案例三差不多,
另一個m板友甚至才一句話,到底7和14天的基準是什麼?
我想,要提出答案的不是我,是板主群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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