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板主應尊重檢舉建議看板的權利與義務

作者: catquill (貝貝 ★新警察☆)   2015-10-26 22:05:55
建議一:
根據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條(使用者定義)
本規則所稱使用者,謂於本站申請使用者帳號,使用本站所提供服務之本國及外國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者,為其代表人或帳號使用者。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四、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本站方已有針對此一建議與檢舉專版給予解釋:
惟本部建請各級組長,於裁決時考量以下因素:
(一)此條項站規於修正前仍持續發生效力,組長應留意板主之板規、決定是
否已非"暫時限制",而係"完全剝奪"使用者基於前述站規賦予使用者之
權利。若然,則請組長裁奪情事,予以適當之處置,以維護使用者基於
站規所擁有之權利。
(二)討論板務以不得變更該板原申請文之板旨精神為前提。
(三)對板主之建議,得為對板規之建議,諸如對若干違規種類應予如何之處
分,應為對"抽象法規"之建議。實質個案之處分申訴,應至各級組務板
為之。
本站定義之『使用者』,包含主看板中「限制發文與推文限制」的使用者,
當此板為公開看版的同時,應為PTT所有使用者所能閱覽、檢舉違規及建議,
(站方從未限制)
檢舉與建議看板設置,也應為公開使用者能使用,不應完全剝奪閱讀者(使用者)的權利,
站方之考量應該是以使用者於檢舉與建議看板中發生違規時,板主有權『暫時限制』
使用者,而非一開始就『限制』使用者。
如站方定義之『使用者』,對該建議板公開提出『修改發文限制』之建議,
因為該建議通常須由其他使用者覆議,方便板主考量,公開檢舉與建議的權利,
不該限制。
故版主不應限制『檢舉與建議』屬性之看板。
建議二:
目前檢舉與建議板(MobilePicket)內違規不算少數,檢視該板內板規,
發現主要以『劣退』+『水桶一年』的處理方式,
並未提醒即警告使用者隨即處置,且僅限制一天一篇尚為難使用者討論
事務,應秉持不違反秩序為原則才對。
目前該板小組長與組長為同一人,群組長是否在此可提供意見及轉達???
建議及檢舉:
檢舉看板:MobileComm
根據站方規定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H.組內板主如有違反以下幾點:
  a.判決嚴重或多次偏頗失當者
b.板主個人於管轄板面或組務板行為嚴重失當者
c.無視站務判決、公告者
d.無視群組規範者
群組長得對板主/小組長提出書面警告,累計兩次書面警告則拔除板主職務;
如情節嚴重者直接拔除板主職務;
經警告後而拔除之怠職板主,一年內不得申請小組內之板主職務與新增看板申請。
情節輕微或在規勸後改善則以口頭警告處理。
根據lostname 群組長在 #1E0woIA2 之說明
處理的原則是:
『開放置底文討論板務,其餘事項以信件討論,
而有開放置底文討論就沒有違反站規的問題』
該看板目前並沒有開放置底文討論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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