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Honorguard06在公告中違反板規未受處罰

作者: fount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2015-04-26 12:51:06
三星===>手機及其他電子產品的品牌
zenfone===>手機的品牌
我真的不知道為何一個是"人"為對象,一個是"物"為對象?
請問群組長您所據何來?
若是以對象脈絡邏輯而言,kblover板主回我的信反而清楚明快
「就是比照不雅稱呼廠商ex.三腥,給予警告」
kblover板主回我的信中都說得很明白,只差他不敢公告懲處他的上司而已
群組長您不但沒有督促kblover公告,反而為了要替Honorguard06違反板規一事開脫
硬將蔑稱韓國品牌的"三腥"認定為攻擊對象是人,所以要懲處;
而蔑稱台灣手機品牌的"賤風"攻擊對象是物,所以可以不用懲處??
請問群組長您真的是這個意思嗎?
我想,此番言論任PTT所有鄉民評論,相信也是多不被認同的
群組長若您願意主持公道,不應該將問題丟回給kblover板主
讓kblover板主去選擇是否要公告懲處與否,
那麼這就失去我來這邊申訴的意義了不是?
若Honorguard06違反板規,您直接展現公權力下令懲處公告就好了呀
況且我所附的kblover板主回信的附件,就已經足以證明Honorguard06違反板規了呀
您為何要繞一大圈去討論這些例子攻擊對象是物還是人,而去忽略我給的附件證據呢?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在你所舉出的例子裡面,先前違規而受到處分的案例,所描述與攻擊的對象,
: 僅有「廠商」、「國家」和「使用者」這些以「人」為主體的對象。
: 而沒有「手機」這種以「物品」為主體的對象。我不認為板主對於負面評述,
: 在「對人」與「對物」上需要採取同樣的標準。我認為這兩者不一樣。
: 不管是「腥」、「狗」、「支那」、「廚」還是本次受申訴的「賤」,
: 對於任何一個語詞的解讀本來就需要將其脈落納入考慮,不能純粹比較字意。
: 既然先前的判例所描述的對象是「人」,這次受申訴所描述的對象是「物」,
: 本申訴案的標的與申訴人所舉的例子之間差異非常明顯,不須以同一個標準衡量。
: 在這個申訴案於本板處理的過程當中,並沒有證據顯示板主的板務處理標準不一,
: 因此請板主仍依原本板務處理的原則對本案進行處理。然而板主的判決有程序上的問題,
: 根據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在認定違規而給予處分的時候,
: 「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因此請 kblover 板主依下述原則處理。
: a. 若 kblover 板主認定 Honorguard06 板主違規,應給予處分,
: 請將所有處分 (包含警告) 及處分理由公告周知。
: 或者
: b. 若 kblover 板主認定 Honorguard06 板主未違規,請撤銷原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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