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合約內應記載個人經歷?

作者: kodocando (wen)   2018-03-14 15:41:11
各位大大好,
請問各位發案與接案方,
你們會在合約內寫接案經歷嗎?
朋友有個網頁設計案訴訟的官司,
小妹代PO朋友遇到的問題, 如下:
我發案一個網頁設計,內容包含複雜的線上程式,
在十多家請求接案主裡選擇一家小工作室(以下稱 C ),
原因是 C 提出曾經製作的網站作品(以下稱 Pweb )跟我要發案的內容近乎相同,
而且 C 稱當初花了2個多月獨自開發,
現在只要稍改源碼即可完成我要的線上程式,
事後驗收出現問題,
回頭查證才發現 C 根本未曾做過 Pweb,
也就是他用別人網站,謊稱為自己製作經歷接案,
於是我就告 C 詐欺。
問題來了,
檢察官認為我與 C 當初的簽的合約內容,
沒有寫 C 必須做過 Pweb,
因此認定我不是因 C 提出的製作經歷簽約,
且 C 提出的製作經歷與完成我的專案所需能力無關,
所以不起訴 C 。
請問各位發案與接案方,
你們會在合約內寫接案經歷嗎?
照檢察官這樣認定,
那大家可以隨便拿別人作品找人簽約了,
檢調認為經歷跟製作能力也沒什麼正相關,
你可以拿各大網站當作自己經歷提高身價,
接到案子收到訂金有問題再去民事慢慢磨賺和解金,
不會有什麼刑責案底!?
作者: UbaldJimenez (Uball)   2018-03-14 15:48:00
除非有對話或信件紀錄明確提到因為他有這樣的經歷所以你選擇他,依你的描述感覺是沒有,我是覺得不用一定要在合約明定,但如果沒有明確事證能證明你因為這點選了他,的確是很難成案的
作者: konkonchou (卡卡貓)   2018-03-14 17:03:00
付訂時可以押履約保證(本票)
作者: maxmilian (我會更好)   2018-03-14 17:16:00
接個案子不必以有相關經驗才能夠實作,除非業主在選擇接案工作室時,把這個當作必要條件,也留下相關證據,不然很難告贏刑法上,本來就是罪疑唯輕。倒是以後訂立契約,可以加入遲延條款,不能履約等懲罰性條款保護自己
作者: blue3 (啦啦啦)   2018-03-14 20:48:00
合約一般不會記載吧,事前就要評估過
作者: nikolas (你花多少時間?)   2018-03-15 01:09:00
拿別人作品來騙 你敢玩幾次? 尤其現在爆料公社這麼發達報個幾次 可能以後都接不到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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