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南投縣科長、議員涉圖利30萬交保

作者: admirer (樂天派的無聊隊長)   2018-07-21 14:38:45
想跟各位工程先進分享一下這則新聞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7-21 18:13:00
所謂契約沒寫廠商報竣工遲延會有罰款,不代表廠商真的就免除負擔業主遲延損失的責任。民法有(完成契約)遲延的賠償規定。雖然業主可以選擇不追究廠商遲延的責任,但這一來不知會不會構成刑法的圖利罪。老話,各種工程習慣不必然都合法。
作者: allen90 (~HOT AS ICE~)   2018-07-21 19:08:00
這樣就叫圖利,實在有點太誇張
作者: PTTwater (多喝水)   2018-07-21 21:48:00
應該是有惹到誰不開心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7-21 22:58:00
提醒一下,這樣不必然成立圖利罪,因為只到檢方偵辦的階段,還沒到起訴,更沒到法院審判後判決。有沒有罪,要等法院最終判決。
作者: kumoking (我叫小賀!從沙小畢業!)   2018-07-22 00:23:00
這樣辦下去,全台一半公務員挫在等 :D我看先發包監獄新建工程好了 , 免得到時人滿為患 XD
作者: BPM88 (BPM)   2018-07-22 08:11:00
不知他們是超過七天才去確認還是七天內?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8-07-22 10:16:00
廠商報竣工不是要有監造先同意?業主用7天這個空檔是沒問提啊,但監造就GG
作者: liaomy (挪威的森林)   2018-07-22 13:04:00
工務處長講話或技巧不好 更該說業務繁忙 承辦人及監造與包商要約好時間大家要協商 不是故意延幾天去看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8-07-22 20:31:00
應該是超過七天,七天內是寫死在契約裡的,而且竣查是機關權限,監造無權決定,照規定辦事應該沒有問題,怕就是超過7天+有其他事證證明明知而晚查...
作者: BPM88 (BPM)   2018-07-22 22:40:00
如超過七天又發核定竣工文出去就不好辦了…
作者: entity (迷路達人)   2018-07-31 10:50:00
採購法施行細則9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認是否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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