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請教

作者: lifestream (咪路貓與黑黑兔)   2016-01-13 11:35:55
※ 引述《lifestream (咪路貓與黑黑兔)》之銘言:
有些部分前文說的不是很清楚,所以再補充一下
技服辦法的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其原意是要從所謂的「建造費用」
,利用百分比(一定的折數),換算設計、監造的服務費用
建造費用=結算金額-保險-稅捐,而百分比法通常有兩種作法
(1)議百分比,通常是公所、縣市政府,通常是最低標
(2)採用技服辦法附表,議「折減率」,通常分「建築類」與「非建築類」
這邊探討的,是採用技服辦法的附表,才會產生的爭議
一般機關在編列設計與監造的預算時,都會提出一個計算式,好成立預算招標
而正常的行政機關,也不會無聊到讓自己的案件「跨類別」
即使「跨類別」了,新的技服辦法附表有說明,可以「面積」去換算
條文是「同幢建築物用途分屬2類以上者,依各該用途樓地板面積所佔比率,
依其服務費率分別計算」,但本條文,該如何解釋?又有爭議。
我遇到的案件,當年的人對工程一竅不通,預算怎麼成立的?已不可考
契約又明訂圖書館工程是第三類,歷史文物部分是第四類,公共設施與景觀是非建築類
假如工程是拆成「圖書館」1標、「歷史建築」1標、「景觀工程」1標
因為建築師必須耗費3倍的監造人力,那也就算了~~偏偏當年是大雜匯通通整成1個標
所以算服務費時,小弟就拿技服辦法給建築師看,說明本案就是只有一個「結算金額」
結算書中的保險、稅捐也只有一個,所以只有一個「建造費用」
既然只有一個「建造費用」,而建築師又主張要分類計算,依法規當然要用
前文「第三種算法」:以同一個建造費用,各自查表後各自乘面積比後總和
然而建築師的想法,是前文「第二種算法」:拆出各自的建造費用,各自查表後總和
後者比前者,將暴增50﹪,接近5000萬元,同樣服務計算方式不同卻多領很多啊!
後者看似直觀卻不合理(比如說辦公室建造費若干、停車場建造費若干..)
會讓機關大失血,而且之前的承辦主任就是這樣算的
目前小弟是堅持,
第一、這是一整個工程,你不能把裡面的管線、花台單獨拆出要求計價,
尤其是電燈,電燈到底算建物的一部份,還是非建物的一部份?
共同管溝,在建物面積下的算建物,在建物外面的算非建築,
合理嗎?最好的作法,
是全部改用「建築物第三類」計價(但此法不符合契約精神)
第二、建築師的算法,是把各部分的建造費用分別拆出計算,這邊的問題在於
(1)如果是各單獨自招標,才是這種算法
(2)每案獨自招標,建築師是逐案投入監造人員,獨立作監造報表
,但是通通併案,建築師的監造人力與報表量都下降
面對查核,也不是分棟分次查核的~~
(3)本案只有一個結算金額,只有一筆保險、一筆稅捐
所以只有一個「建造費用」,而且土木景觀工程與建築工程的保險
怎麼會一樣?就算按比例拆,也不合理
第三、經查其他的大型工程,沒有人會把服務契約弄的如此複雜,幾個國民運動中心
甚至用最低標計算服務費,建築師之前的算法,是利用前任主管對於工程的不熟悉
,若是照付,國庫會大失血外,也觸犯目前流行的「間接圖利罪」
之前北市兩位公務員,不就是沒收廠商好處,但是因鑑價低,被法院判「圖利」?
檢察官、廉政署辦公務員的績效可是特別高分的~~
小弟提出的爭點,是這幾年來從未看過的案例,因此才提出與各位先進討論。
作者: black430 (夏夜晚楓)   2016-01-13 19:08:00
如果要自保 算你認為合理或最少的付 叫廠商去提調解或仲裁判給他多少就付多少 機關首長決定
作者: lifestream (咪路貓與黑黑兔)   2016-01-14 11:45:00
的確!!本案應該會上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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