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覺得納悶的事情(真的假的)

作者: tn002681   2014-06-23 22:40:34
: → ra065311:遭永久水桶後以分身帳號規避處分 逕行檢舉
要講法律的問題,我不是律師,所以我沒辦法辯解。
我實話實講,事件的發生凡是有因有果。
你要找出那個因,才會知道果。
犯錯的人要顛倒是非,非法栽贓他人,甚至隨便亂檢舉。
本人也莫可奈何!
事前一位laiyihwa在各大版面對本人莫名其妙酸文,
將其推文砍除不想筆戰文,這位版友向各大版主對本人檢舉。
各大版主沒人調查原因就對本人永久水桶!
這位 tonyahsiang 版主還對本人私下寄信說道,
ptt警察局對本人帳號進行封鎖,
這不屬於刑事法則,屬於ptt民事使用權問題,【千萬不要做提告動作。】
不好意思,若有得罪請見諒,本人不是律師,更不是網路訟棍,
我也沒辦法解決這問題,若真的要檢舉,請便!
我無法解決這問題,我本人還有書要唸,還有日子要過活。
若您要非法栽贓他人,請自便!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6-23 22:45:00
是否是栽贓呢 呵呵
作者: chachabon (恰恰碰)   2014-06-23 22:59:00
這ph3加油。快去念書吧這邊不是您的個人版喲當初公佈別人的個資。是合法的嗎?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6-23 23:30:00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作者: staunch   2014-06-23 23:32:00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六、與公共利益有關。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6-23 23:33:00
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違反本條之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喔 只是想對公佈別人個資所觸犯的法條解說一下我只是引出法條 沒有說什麼 你怎麼可以想到這麼多呢?
作者: lachtchlee (nymph)   2014-06-23 23:53:00
山豬 我們不是存心來和你較勁的 其實你還蠻聰明 不必因
作者: chachabon (恰恰碰)   2014-06-23 23:53:00
您能猜到是誰是您的事。不代表您能公佈個資
作者: lachtchlee (nymph)   2014-06-23 23:58:00
榜單暫時無名而失分寸 可能你唸的書本有問題 而不是你
作者: GuessTH (ˋ(′~‵")ˊ)   2014-06-24 00:01:00
那如果書沒問題到底是什麼問題???Tiger Duck的素質落差有這麼大嗎?我認識的台科不是高考技師不然就是三中台塑耶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4-06-24 00:20:00
不要犯規就是最好的解決方法既然被永久水桶又為何要開分身發言?若認為板主判決不公 是有申訴管道的不循對的方式解決問題 卻說別人是在栽贓 實在看不下去
作者: tonyahsiang (Tony)   2014-06-24 07:07:00
我什麼時候說那個話了...幻想症?人在外面回去再處理
作者: laijacky (jacky)   2014-06-24 09:03:00
趕快念書拉 別在這裡筆戰 要不然永遠考不上 誠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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