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桃園熊貓死亡車禍 林佳瑋要求勞動部檢討

作者: paulpaul23 (名不見經傳)   2019-10-14 10:01:31
: → pttftm: 好奇問題下,熊貓算是有從屬性嗎? 10/12 16:11
因為昨天很不幸的又有一位外送員過世(UberEats在士林)
文化大學勞動法專家邱駿彥教授有發表一篇文章,剛好有回應到ptt大的問題
提供給大家參考。
三、餐飲外送員的勞務給付契約屬性
1.餐飲外送員報到開工的時間仍有受指揮監督
雖然外送員的工作時間比較彈性,沒有固定上班時間,只要有空就可以前往平
台報到開始接單外送工作,但也不能因此就認定外送員不是僱傭關係,硬是說
他們為承攬契約關係。
開始提供勞務時間點的自由化,只是配合外送員的方便,與部分工時勞工沒有
兩樣,基於平台業者的外送員人力使用管制,實務上也不可能任由外送員隨到
隨接單。外送員勢必事先通知平台業者,幾月幾日幾點幾分可以報到開始接單
,因此難認餐飲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的工作時間毫無指揮監督關係存在。
2.餐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具有人格從屬性
司法實務上所謂人格從屬性的有無,係指勞雇雙方間有無指揮監督命令關係存
在。餐飲外送員一旦報到後,實務上就落入平台業者的指揮監督與命令關係。
首先是外送員對於業者給予的指示接單無可選擇,外送員無法選擇哪裡的單願
意接、哪裡的單不願意接。換言之,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的送單指示具有指揮
命令關係。其次,外送員提供勞務時必須身著特定平台業者標記的背心,也必
須在機車上裝載特定平台業者標記的餐飲箱,這也佐證外送員提供勞務時受到
平台業者的指揮監督命令。再者,外送員每一單送餐行程,必須在有限時間內
完成,超過預估時間就會受到某種不利益的處罰,這一點不只是認定外送員受
到平台業者指揮監督的重要要素,同時也是外送員工作容易發生車禍意外的主
要原因之一。
由以上所述外送員提供勞務的狀況,顯然受到平台業者諸多指揮監督與命令,
雙方間具備人格從屬性關係,與承攬契約係單純以完成工作為主要目的的契約
型態不同。
3.餐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具有經濟從屬性
雖然外送員的收入是按件計酬,每一單送達後可得60-70元不等,但不能因屬於
論件計酬就認定為承攬契約,論件計酬只不過是工資計算的方式之一,僱傭契
約中多的是論件計酬者。
假如是真正承攬契約,例如洗衣店老闆收客人髒衣服代洗,洗衣店可以同時接
A客戶的髒衣服代洗,也可以同時接B客人、C客人的工作,這種型態才是真正的
承攬契約關係。但外送員在外送餐飲時,所屬平台業者絕不許外送員同時代送
其他平台業者的工作,因此外送員只能為特定平台業者提供勞務,從該特定平
台業者所收入的報酬,當然就是外送員提供這種勞務時的主要經濟來源,兩者
間具有經濟從屬性,毫無疑義。
4.餐飲外送員與平台業者間具有組織從屬性
每一家餐飲平台業者的外送員,皆只能隸屬於該特定平台業者,其提供勞務的
餐飲外送工作,納入平台業者的生產組織體系,平台業者必須仰賴外送員的送
餐,才能展開具有利潤的營運。因此平台業者為保持其企業優勢,勢必對於外
送員要求服膺企業形象,受有平台自定工作規則的適用。因此認定餐飲外送員
與平台業者間具有組織從屬性亦不難。
由以上三個從屬性分析結果,加上最高法院向來認為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
以認定成立勞動契約關係的立場,餐飲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不難認定具有僱
傭關係屬性,屬於勞動契約關係,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原文連結:https://tinyurl.com/y2mrblvj
作者: kyozwhie (墨玄)   2019-10-14 10:30:00
可能會被熊貓的人幹譙 特別針對 吳柏毅是隨時都能接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19-10-14 11:50:00
這篇文章是先射箭再畫靶我覺得說理牽強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9-10-14 12:13:00
這篇解釋 不完全對
作者: paulpaul23 (名不見經傳)   2019-10-14 13:47:00
哪邊不對可能需要各位實際上班者提出
作者: winogu (win)   2019-10-14 17:12:00
講白了,你怎麼知道現在跑熊貓的的人真的有去熊貓面試??一堆人一起跑同一個帳號的單把獎金單價衝高說不定在熊貓掛名的人在家裡看電視,跑是另一個人在跑
作者: abljy (ab)   2019-10-15 23:05:00
熊貓應該和U一樣需要去報到領制服和配件?另外U有隨機認證機制,會不定時要求開啟APP的人作臉部識別,以確認接案APP為註冊用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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