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論律法。在此我們主張,律法是由上帝所頒佈的,第一,用威嚇和刑罰的恐怖,又用
應許和恩典的賜與,來禁遏人犯罪。但這一切都失敗了,因為罪在人心裏產生了邪惡。有
人部分人因仇視律法就變得更壞了,因為律法禁止他們行所喜好行的,而命令他們行所不
喜好行的。所以他們若能避免刑罰,就較前更是干犯律法。這些人就是粗陋邪惡的人,一
有機會就要作惡。
其他的人是盲目矜驕的,妄自以為他們靠自己的力量能夠遵守律法,正如以上論經院學者
所說的;由此就產生了假冒為善的和假聖徒。
但律法的主要功用或力量,乃在乎揭露原罪及其果子,並使人知道他的本性墮落何等深沉
,因為律法必然告訴人,他沒有上帝,也不重視上帝,倒是敬拜別神,而這件事乃是他以
前沒有律法時所不能相信的。如是他便害怕起來,被降為卑,失望,煩然求助,但看不見
有出路;他開始與上為敵,發怨言等等。這是保羅所說:“律法是惹動忿怒的”(羅4:1
5),又說:“律法叫過犯顯多”(羅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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