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之銘言:
: ※ 引述《mapuff (酒窩)》之銘言:
: : 我沒有在談SOP,我談的是案例。
: 你們是用案例在找規則,那就叫SOP。
如果theo大硬要把案例當規則,那也是你的自由。
不過說規則太死板,聖經裡倒是鼓勵我們要認識神的法則。
出33:13
我如今若在你眼前蒙恩,求你叫我知道你的法則,使我可以認識你,
好在你眼前繼續蒙恩。
來3:10
所以我厭煩那一代的人,說,他們心裡時常迷糊,竟不曉得我的法則;
: : 若你的論點無法用案例說明,要如何談實踐或應用?
: : 再者,用「偶爾」被過犯所勝,還是「持續」在罪中?
: : 這是空泛不切實際的空話。
: : 對照我們自己的經歷,相信沒有人是一路走來,從不冷淡或犯罪的。
: : 然而若在冷淡離開主的過程中,發生意外,
: : 那麼從那人的一生來看,是否就是持續在罪中不悔改?
: 1.
: 你要規則,還是要信仰?
: 信仰就是:上帝必公義/公平審判、不輕看人芥菜種的信心,
: 上帝的審判必然讓人心服口服。
: 他到底是一時冷淡、身不由己,還是已經有了新的愛人、「回不來了」?
: 上帝鑒察人心,祂一定有正確的判斷,我們何必擔心?
: (但我們當然要鼓勵他重燃起初的信心/愛心,
: 希望他不要試探神/放棄自己)
: 規則就是:無論一時還是持續在罪中,都沒有問題或都有問題!
: 或,在罪中到什麼程度,沒有問題;過了那個程度,就有問題!
聖經所明寫的法則,就是我的信仰。
聖經所寫因信稱義的原則,我的確不擔心。
我也相信神會鑒察人心。
你又為何把得救跟行為掛勾?
: 2.
: 信神=愛神愛人,
: 持續信神=持續愛神愛人。
: 你不設法理解我們這邊是這樣理解「信」
: (並且這絕對有信仰傳統支持,不是我們編的),
: 就無法接受「愛神愛人」只是「信」之內的活動,不是信「之外」的行為稱義。
我們贊同信神的人應該愛神愛人
信神的人也應該持續的愛神愛人
但把持續愛神愛人(行為)當作得救(稱義)的條件
當然是行為稱義。
羅馬書十章九至十節:「你若口裏認耶穌為主,心裏信神叫祂從死裏復活,就必得救;因
為人心裏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裏承認,就可以得救。」
你捨棄聖經明言得救的話,自己創立原則(#1QBKTKRw的推文):
「真心信主,一生信主,必定得救!」
這是認為你的話比聖經還要可信可靠?
另外,馬可福音16:16也說,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
照你那套說詞,是否要持續愛神愛人來證明自己有真的信,
然後在臨終前才能受浸,然後說自己得救?
: 信=持續愛神愛人=(靈魂體/全人之)得救。
: (完整的救恩是一個過程,貴派是用「生機的」來談,或者一般講「成聖」)
會所的確認為完整的救恩是一個過程
更精確的說,分為法理的救贖和生機的救恩
而我們討論的得救,脫離火湖的沉淪,屬於法理的救贖。
你在這跟我扯生機的救恩,有點雞同鴨講混淆焦點吧!
: (肉心的愛神愛人,當然是從「心」出發,而非死守律法或任何規則)
: (肉心,就是信就是單純愛神所愛;
: 石心,就是要找到愛神愛人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