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嘉義板規(板主相關規範)

作者: KDDKDD (KDD)   2014-07-18 17:50:23
四、 板主相關規範
板主自律
4-1 板主採用任期制,其相關規定另行訂定。
4-2 除條文有特別規定外,其餘處份板主務必遵守以下流程。
(1)文章標記並告知違規之處(方式包含但不限於寄站內信、水球、推文)。
(2)若24小時後仍未改善,則引用罰則條例處罰,處罰須公告並署名執行者(包含
但不限於發文公告、置底公告文推文)後才有效。
(3)若符合第3-3條,在標記文章後在時間內改善,可減輕禁言天數,但不得低於20
日。
4-3 符合第3-3情形時,需兩位以上板主共同署名公告才可生效。
4-4 鎖文時機區分以下情況:
(1)文章或推文已經失控或違反版規。板主有權鎖文但必須另發公告解釋鎖文原因

(2)常務性公告文章,包含但不限於版規、置底公告文等。
(3)其他情形可視情況鎖文,但必須另發公告解釋理由且該公告不得鎖文。
4-5 板主有權舉辦活動、給予優文獎金等有助版面良好風氣活動,實施辦法另行規範。
申訴權、檢舉權
4-6 申訴權:當事人若對板主判決不同意,請在30日內以站內信清楚表達理由,版主
視情況決定以站內信回覆或公告+站內信回覆。
4-7 檢舉權:板民可針對板主未注意到的違規行為,利用站內信、置底文、站外信等
方式,告知文章代碼、違反版規、理由。板主有責任回覆是否受理。
修改、刪除、新增、重訂版規
4-8 版規修改、刪除、新增
(1)板主提案修改、刪除或新增版規後,經三天討論期若無重大異議,即可實施。
(2)板民提議修改、刪除或新增版規後,經30人以上記名連署,板主得檢視理由
決定
(a)受理,並依4-8(1)辦理。
(b)受理但修改部份內容,並依4-8(1)項辦理。
(c)不受理但需另發文解釋原因且該文不得鎖文。
4-9 重訂版規
(1)板主若認為原有條文已逾1/3不適用於本版,可先提出理由書要求進行投票表
決是否重訂版規。
(2)板民若認為原有條文已逾1/3不適用於本版,可提出理由書並附上60人以上記
名連署,要求板主投票表決是否重訂版規。
(3)其內容書須包含舊有條文不適用理由、新版條文草案。內容書公布後給予3天
討論期才能進行投票。
(4)投票結果若是支持重訂版規,則持新版條文草案依4-8(1)項辦理。
(5)板主任期若僅剩一個月,則暫時不可執行4-9(1),待新板主上任後再議。
4-10 連署書
(1)適用4-8和4-9所指記名連署
(2)連署書內容須包含主條文、修正(新增、刪除或重定)理由等資訊
(3)連署人資格限定:必須在嘉義版自介且收錄於精華區
(4)連署有效期限七日
(5)未在期限內達到足夠人數,則一個月內不得再提相同或類似內容的連署活動。
4-11 表決投票
承4-8,若發起人不滿意板主回應,須先得到60人以上記名連署,要求板主舉行
投票表決。
(1)投票前板主須先公告雙方理由,並給予板民三天討論期,討論期結束後進行
投票。
(2)投票時間至少72小時。
(3)投票總票數>100票,採取多數決。
(4)雙方不得對結果有異議。
(5)若發起人失敗,45天內不得再提相同或類似議題的表決或連署。
承4-9條流程如下:
(1)投票前板主須先公告理由,並給予板民三天討論期,討論期結束後進行投票。
(2)投票時間至少72小時。
(3)投票總票數>100票,採取多數決。
(4)不得對結果有異議。
(5)若發起人失敗,45天內不得再提相同或類似議題的表決或連署。
作者: KDDKDD (KDD)   2014-07-18 1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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