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內容︰闖紅燈被警攔下罰一千八 騎士發現重大瑕疵獲免罰
111-08-21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臺中即時報導
彰化縣劉姓男子在去年九月間騎車行經北斗鎮時,遭警方攔下告發闖紅燈,劉收到罰單後發現,警方提供的現場示意圖的行向、車牌號碼,都不是他,顯然「張冠李戴」,據此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警員密錄器,沒拍到劉通行路口時違規,示意圖也是另名駕駛非劉,撤銷劉罰單。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在去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二時許,騎機車行經彰化縣北斗鎮宮前街、三民街交岔路時,遭巡邏警員攔下,指控劉有闖紅燈的違規行為,依法告發,劉自認無違規,向臺中區監理所提出申訴,由監理所向彰化縣北斗警分局查證,但仍認定劉有違規,依法開罰一千八百元,記違規點數三點。
劉收到處分書後不服,認為當時行經宮前街時的行向為綠燈,然後左轉三民街,行駛了百餘公尺後,才被警方攔停,警員所指控的闖紅燈,不是事實,而且監理所提供的違規示意圖,也不是他的姓名、車牌、車輛與行向,根本是「張冠李戴」,警方的影像,也無法佐證有任何違規行為。
臺中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時,勘驗警員密錄器,發現劉在行經案發路口的燈號,並無清楚被拍攝到,直至劉已通過路口,密錄器才拍攝到顯示紅燈,但無法證明劉通行路口時,也是紅燈狀態,另外,現場示意圖的確不是劉的行向與車輛,而是另名曹姓男子的車輛行向。
法官認為,全案無證據認定劉有違規行為,警方、監理站的認事用法有錯誤,判准撤銷罰單,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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