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裡先跟原原PO說聲抱歉,推文討論法律問題有點歪樓了,
不過小弟還是想提出自己的想法,有錯歡迎指正。
我自己是有領50石,不過沒有拿去抽,所以理所當然被回收了。
一開始就想:正因為是沒有理由拿到的50石,所以SEGA送當然是賺到,收回去也合理。
沒多想什麼,當然也不覺得SEGA有錯。
而有人全部抽光光而沒實質上被收回,在我這非洲人眼裡,也只是別人的幸運。
這裡想對「不當得利」作點討論,
民法第179條前項:「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A向B買東西,後來發現其間的買賣契約無效,
此時A從B拿到的物品就是不當得利,而B從A得到的金錢也是不當得利,
因此互負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二是致他人受損害。
1.大家沒有中獎卻去領石頭,明顯沒有合理上的法律理由吧;而關於虛擬幣是否屬於財
產的範疇,可以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判決」
或民國90年法檢決字第039030號司法函釋。
2.「致他人受損害部分」是比較有爭議的部分。精靈石是由現實的貨幣去購買的,今天
SEGA被玩家無原因、無償領了50顆石頭,SEGA公司就少了50顆石的營收啦,這樣SEGA
難道沒有損失嗎?又或者50顆石頭可以反覆領取,我創個石頭帳拿去賣,大家也不用
課金啦,SEGA難道沒有損失嗎?我覺得有。
正是我一開始認為這50顆石頭是民法上「不當得利」的理由,
有拿的玩家負返還義務,SEGA有權收回。
其實關於規範網際網路、虛擬空間的法律尚不成熟,
有興趣可以看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45號判決」,
是不多見的有關網路虛寶的判決。
僅僅秉持著理性討論的態度來分析事情,
如果版友開大絕:「只有法官說了算,其他人都是屁!」,那我只能莫可奈何ˊ_>ˋ
然而論壇的作用不就是大家共襄盛舉的討論嗎?
小弟的淺見歡迎各位提出原因指正,謝謝指教(鞠躬)
也希望SEGA的營運可以更大方一點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