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1WcrQG7N (C_NewBoard)連署賄選

作者: JPIGHEAD (星楓寫羽)   2021-05-28 14:12:47
: 對指控進行回應
: 針對證據1 : https://www.pttweb.cc/s/Marginalman/1WgzAGan
: 這篇是在深夜閒聊時進行拉票的動作,為何會被列為證據
: 本人不太懂其中理由
證據2的部分,因為原po以站內信方式 意圖規避違規
但據該篇文章內文編輯資料
#1WcrQG7N (C_NewBoard)
※ 編輯: zxcv070801 (180.217.30.166 臺灣), 05/25/2021 00:22:37
可以確切得知原po所賄選目標為該次選舉
就第二篇文章的發文時間 #1WhEr66y (Marginalman)2021/05/25 20:27
亦在前篇文章的24小時之內,故以此提供佐證資料
: 針對證據2 : https://www.pttweb.cc/s/Marginalman/1WhEr66y
: 本篇文章發錢旨在提高曝光度,但是不管使用者是否進入文章
: 進入文章是否閱讀,以及閱讀完是否有意願投票,本人都不予干涉
: 只要推文本人就履行約定
顯為推託之詞,原文內容如下
"佔了邊板板面很抱歉 我只能說 還是希望大家同意連署 有機會
推文不重複每人150P稅後 多少人我都發 箭頭或噓為佳"
如旨在提高曝光度,增加投票意願,則文章內應為"前往連署",而非"同意聯署"
這段文字內容前後文理應為:因為我希望大家能同意聯署,故發p幣提高曝光度
根據wiki百科內文:
賄選或俗稱買票指利用給予利益給投票人賄絡以換取選票的行為。
此次的利益為"給予150p幣",預期效果為"同意連署"
符合賄絡要件
另依裁判字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002號 要旨內文節錄
"賄選罪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
構成要件;其中行求賄賂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
允諾為必要。因此,賄選罪之成立,不以雙方已達合意或已交付賄賂階段
為要件,亦無以其賄選對象之多寡為條件。"
對方去不去投票,並不影響賄選是否成立。
: 以上說明
: 如果需要其他資訊,請再通知,不勝感激
另,證據二提到的站內信部分,因私信為個人隱私,非本人無法公開
如原po無賄選意願,大可以將站內信公開以昭公信
以上,還請組務定奪。
作者: yam276 ('_')   2021-05-28 14:16:00
拿法律斬PTT的組規 個人認為不妥
作者: a0961093001 (前面不是電話)   2021-05-28 14:28:00
那個法律拿來參考用的吧,不然來又有人來吵賄選定義
作者: zxcv070801 (遠坂櫻)   2021-05-28 14:36:00
請不要過度解讀我的文章利益為"150p幣",預期效果為"增加文章曝光度"才是主旨
作者: AkikaCat (阿喵)   2021-05-28 16:09:00
除非PTT不歸我國法律管轄,否則法律規章應有其效力
作者: yam276 ('_')   2021-05-28 16:12:00
PTT連署並非現實選舉。
作者: AkikaCat (阿喵)   2021-05-28 16:20:00
那是提供參考而已,縱使此案有罪當事人也不會上法院
作者: yam276 ('_')   2021-05-28 16:31:00
那就是該條法律規章無實際效力的意思
作者: AkikaCat (阿喵)   2021-05-28 16:33:00
如上所述,那是給賄選這個詞一個定義的參考,還是你覺得能逾越現有法律規定自己生一個定義當基準?
作者: yam276 ('_')   2021-05-28 16:34:00
恐怕只有群組長自己知道了...
作者: AkikaCat (阿喵)   2021-05-28 16:34:00
實際上確實是如此,我們在這爭這個沒用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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