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修改組規「4-2-6 警告水桶解除禁止」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20-06-19 02:02:34
組規「4-2-6」之規定
#6 不論是警告、水桶或是罪大惡極之永久水桶
均不得由非原板主群解除或重審
有疑慮者請依照站方或群組申訴條款之期限規定,向所屬組務板申訴。
必要性不足且有過分箝制板主行政的可能,希望能夠廢除或者修改。
詳細原因如下敘述
1. 板主的水桶處分權已受小組長管轄。
依據「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2-1-b」規範了板主的水桶管轄權,
水桶設定與解除屬於板主的權利。
然而此權利亦受到「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2-7 看板監督權」的規範
若有板主「濫用水桶解除權」,浮濫解除前任或之前板主設定的水桶,
或以「解放某某人」行煽動之情事
以小組長的看板監督權,亦能有效處理
因此在組規直接禁止「非原判決板主不得解除水桶或警告」,並沒有太大的必要性
但我認為從小組長端設定也不太妥當,原因在於以下第二點
2. 設定該條後對於板規或者板主行政的箝制過大
有些看板會設定大赦條款(例如 TypeMoon),到一定時間撤銷警告。
有些則會設定警告的有效期限
這些嚴格來說,這些都已經違反了組規的規定
因為當警告撤銷的時候,在任的板主不一定就是當初判決的板主。
以我目前管理的希洽來說,違規處理已經不再判警告
也已經沒有條文規範違規的處分是警告。
然而因為組規的緣故,讓警告必須一直留在板規中,
也不能公告先前的警告處分停止適用。
也因此希望能夠從組規直接修改,讓板規的修改能夠更有彈性與更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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