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證據]kid725跑到邊緣人板公開判決,卻荒廢組務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9-02-19 01:40:44
※ 引述《tontontonni (桶桶泥)》之銘言:
: 在Kid725代理群組長期間,
: Frojet曾經在去年3/11日有一件檢舉案
: 1 10 3/11 frojet □ [申訴] 申請 使用者條款8 & 8-1辦法審理
: 文章代碼(AID): #1QfBemNO (C_WorkBoard)
: 這件檢舉案件,至今kid725完全沒有在群組版回應
: 可是當時的短短兩天後,
: 他應某板板主的提問,在邊緣人板(Marginalman)公佈了他的判決
針對你的疑問 我回覆如下
1.沒有回應frojet的檢舉案
我沒有回應frojet的檢舉的理由很簡單 檢舉程序不符規定
根據群組組規 四-2-#8 明定 申訴案需以信件通知看板板主或被申訴者
#8 為了增進申訴案的執行效率,申訴者於組務板申訴後
請寄信通知看板板主或被申訴者。
但當時frojet並未遵從這項規定 他並沒有寄信給被檢舉人
因此答辯程序未完成 案件自然無法進行下去
2.在他板公布判決?
因為這起案件牽涉到法律層面
有數位使用者因為擔心牽涉此事 對此來詢問我的意見
但因為frojet的檢舉程序未完成 我不能在組務板對此下判決
因此我才透過其他方式公開發言來平息這些疑惑
況且凍結帳號本來就不是群組組務所擁有的權限
我對此評論 "應該是不會送" 這就叫公佈判決 好像有點太過度解讀了
這件事情講白了
就是有人用錯誤程序送了一個群組組務沒有處理權限的申訴案過來
然後我說應該是不會受理 而且因為申訴程序不完整
導致案件無法進行下去 這就是這件事情的經過了 希望有解答到你的疑惑
: 檢附如下:
: ==============
: 376 3 3/13 kid725 R: 廢止C9、C10板規、凍結C7+多人禁言
: ※ 引述《Problem001 (惡墮★水瀨祈士)》之銘言:
: : 他都跑到群組板去要求審理
: : QK違反使用者條款8&8-1了
: : 反正燒起來是一定的
: : 他縮回來也沒什麼用啊XDD
: : 幸好我家蓋在卡漫組最邊緣
: 因為有收到有人對這方面的疑問 所以就特地來答覆這篇
: 海賊板f板主送組務那條8&8-1申訴我基本上應該是不會送 我打算以駁回處理
: 主要理由是送審理由不充足
: 要送8-1主要是要滿足"威脅、恐嚇其他使用者"的條件
: 而不得不以中止帳號使用(凍結帳號)作為最終處理手段
:
作者: tontontonni (只有眼淚是真的)   2019-02-19 01:47:00
我的疑問就是最後一段。就如你說,打算駁回,幹嘛這件案子一直放著沒推文或回文回應檢舉人。你很早就可以回應不受理之類的話吧。另外,組規是說[申訴],但[檢舉]類需要寄信通知嗎如果[檢舉]類是這樣,那麼artboard一堆檢舉文也沒有通知被檢舉人啊我申訴的點是你一直沒處理。你推文駁回不受理對我來說也是處理,可是你就一直讓檢舉人干等檢舉案一直晾在這如果你早一點就拒絕frojet,給她一個交代,那麼或許她就不會一直卡在這邊,可以去boardpolice之類或v板身為群組長你沒有在管板,耽誤了檢舉人,卻跑到他板當做八卦閒聊那麼推個文說程序未完成有那麼難?雖然她的分類是申訴,但實際上內容比較像是檢舉因為她不是在申訴判決,而是在檢舉人我覺得要求群組長去跟申訴人推個文說程序未完備,不會過分,畢竟你有看板管轄的責任。你不說,申訴人還以為程序已完備一直傻傻再在等這樣也不好吧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9-02-19 04:03:00
kid725 你寄給我的信 我全都保留 可以公布在這個版給大家案看當初你站內信是請我修改申訴信而我說 賴斯他只是撤回其中一件,而那個案件是因為早已被桶泥申訴你那裡,而你還沒判下來罷了我站內信回你這個訊息後,你就告之我 你會再看看你說你會再看看 可是後來沒有再告訴我 要我重新提出申請而且這漫長時間 我也是多次站內信問你 我的申訴案你何時才能判出來如果我當時程序不對,你大可以在站內信,或是我發文至小組版提問時,就告訴我要重新發信請瀨斯來答覆事實上 你完全沒有 你只是說 我的案件很複雜 要花時間慢慢看你現在被申訴才改口。請問小組版留言和站內信的證據,你想要全盤否認嗎?
作者: tontontonni (只有眼淚是真的)   2019-02-19 04:26:00
既然frojet都允許了,那你就""就這件申訴案"有告知frojet要補上通知信來證明一下吧。而我作為旁觀者只是很忠實地把我看到的說出來,那就是我在邊板看到群組長談這件案子的看法,可是群組板本身這一件案子晾了快11個月多都沒有動靜。能證明你就這件案子有請她附通知信的也只有她。他都說你可以公開了怎麼不證明。沒有就說你就是沒有處理這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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