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TypeMoon板板主endlesschaos 不當刪文

作者: applemonster (鄉民編號9527)   2018-08-13 17:39:14
申訴人:applemonster
申訴對象:endlesschaos
申訴原因:
TypeMoon板板主endlesschaos 不當刪文
舉證如下:
第一:
敝人applemonster,8/9於TypeMoon板發文。
由於想發文的類別在板規裡面無詳細規定,
故翻閱留存於板上類似性質之舊文 (註一),以類似的格式作為基礎來發文。
過兩天回去翻閱發現文章已被板主刪除,
是故於 #1REG0lnv (TypeMoon) 此板規公告文下請求板主釋疑。
板主回應由其自身認知選擇"幫忙"刪除文章。
並且表示有其他板友也會自行刪除文章的狀況,於是刪文。
敝人當時認為,板主刪文當下無板規依據,刪文實屬不合理。
第二:
板主endlesschaos於之後 #1REG0lnv (TypeMoon) 此板規公告文之回文中,
才敘述到近日會對該類型文章的規定頒布公告。
並且於當下回頭刪除類似性質之舊文。
另外也直指敝人是在"要求非法平等之舉"。
更甚於之後發布的公告 #1RS5_URX (TypeMoon) 中提到
之後相關的板規省略試用期直接施行。
敝人心中認知的板規實行應該是 公告->(有需要的話試行)->正式實行
目前則是 實行(未經公告)->公告->繼續實行
以上皆可佐證板主刪文當下無板規依據,隨意而行。
第三:
以上溝通之隔日,也就是8/13。
板主endlesschaos於 #1RS5_URX (TypeMoon) 文章中表示,
實況文範疇屬於板規中3-9規定中之活動文。
引用板規3-9如下:
9. 廣告文、宣傳文、問卷文、活動文
以上四種文章請先以站內信通知板主,並附上完整文案,板主審
核後認定內容合規後方可發表。
個人部落格或粉絲專頁由於牽涉到商業廣告刊登等問題,不可直
接附上網頁連結供人點擊。若發表符合本板文章分類之內容,請
將部落格上的內容重新以本板合規之文章形式發表。
未經同意發表且同時違反 PTT Cross-Post 站規時,處罰刑度加
倍並退回該文。
※引用站規〈CP 違規檢舉〉:
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 5 篇以上,
且發文間隔未超過 3 天,者,屬 Cross-post 違規。
被檢舉、轉錄或 Cross-Post 時,同一檢舉案使用分身帳號
或不同 ID 但上線位址相同者一併計算、處分。
板規3-9中規定了廣告文、宣傳文、問卷文、活動文,這四種文章的發文方式、規範。
但無敘述到實況文分類於其中何項。
唯板主endlesschaos於 #1RS5_URX (TypeMoon)文章中才提及實況文屬活動文之分類。
實況文與活動文的連結板主endlesschaos於8/13日才於板上提出,
然而刪文的動作早在這之前就已執行。
此佐證板主刪文當下無板規依據,隨意而行。
事後才嘗試將實況文與活動文做連結於板規中尋找解釋。
總結:
敝人認為實況文之性質,
與板主事後用以解釋之廣告文、宣傳文、問卷文、活動文,等文章在本質上並不相同。
在許多其他有實況文進駐的看板中,也會為了實況文而特別訂定該有的發文規範。
而這些看板上也根據看板性質訂定各種自刪/重發/間隔等不同規定。
實可見實況文性質的確不同於其他類型之文章,有需要看狀況賦予適當規範。
另外,實況本身對於遊戲推廣、新手引導、社群互動方面,確有其影響力,
面對日益增加的實況趨勢,應走向相關版規的完善,獨立出來妥善規範,
而非附加於其他不同類型的文章下。
然而,在此事件主角之TypeMoon板沒有明訂出適切相關規定、規範之狀況下,
由板主擅自使用刪文作為管理手段,敝人深表遺憾。
潛規則存於板主心中,導致發文者無所適從。
見板主endlesschaos 於 #1RS5_URX (TypeMoon) 公告中回應語氣逐漸不耐
認為無繼續溝通之可能性,是故申訴。
欲平反之結果:
請TypeMoon板板主endlesschaos 於板上恢復文章,公告並致歉。
註一:文章已被板主於8/12刪除,印象中為2018/3/15的發文
作者: applemonster (鄉民編號9527)   2018-08-13 17:41:00
已轉寄此文章給被申訴人同看板板主,感謝。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8-08-15 22:31:00
因申訴層級錯誤 此申訴文無效 請至C_ArtBoard小組組務申請
作者: applemonster (鄉民編號9527)   2018-08-15 22:40:00
好的,本人會逕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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