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現行4-5是否應該放寬標準比較妥當?

作者: forsakesheep (家裡蹲魯廢肥宅)   2025-08-25 18:05:10
以前4-5地圖炮的條件,是要檢舉人先自承屬於該群體的一份子才能成立吧
所以才會有檢舉文會寫「我也是肥宅,我覺得我被攻擊到了」之類的
基本上也不用什麼證明,你只要說你是被地圖炮的一份子就好了
只是這並沒有明文寫出來,只是當時板主跟之前板主判定的基準
不知道何時改了
我是覺得這可以當成判斷基準啊
你要檢舉肥宅地圖炮,先承認自己是肥宅
你要檢舉強姦犯地圖炮,先承認自己是強姦犯
你要檢舉黃牛地圖炮,先承認自己是黃牛
你要檢舉殺人犯地圖炮,先承認自己是殺人犯
大家覺得如何
※ 引述《ophster (吉E卡掰)》之銘言
: 但這把保護傘似乎有點太大把了,像是黃牛、強姦犯這類很明顯不符合道德倫理與社會責

: 的群體,版友謾罵時也會吃到4-5的檢舉
: 因此就會出現開頭提到的倒霉鬼,把概念滑坡到版主是在袒護強姦犯,本質還是因為4-5
: 的受
: 眾群體太廣,不管圓的方的白的黑的,只要是被謾罵都可以用4-5檢舉立案。
: 因為對作品喜好偏見不同而怒罵臭肥宅7414,和沒搶到票怒罵黃牛7414
: 這兩個情況很明顯是前者吃罰則更符合4-5當初所設立的最初用意,實際情況是兩種竟然
: 都可
: 以被檢舉,很明顯有些違背常理了。
: 因此本篇想討論的是,關於現行的4-5是否應該要放寬,讓那些比如黃牛、強姦犯、縱火
: 犯、
: 毒蟲之類,「不符合道德倫理與社會責任」與「明確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的群體,不受4-
: 5的
: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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