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建議應修正4-5的檢舉標準

作者: tooyahaya (透抽)   2025-08-20 09:17:32
4-5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對現實存在之人物或群體為人身攻擊,主詞不明確者,
或主詞明確但情節輕微者,處水桶一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水桶二週以上。
Ⅲ 前二項之違規,對個人之人身攻擊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西洽作為一個討論板
板規目的在於維護和諧的討論環境
重點在於制止內部吵架、滋事影響板友

反過來說,板規目的本來就不是為了公平正義
只要是並非指涉潛在板友的事情,那自然應該暢所欲言
這也是我認為為什麼4-11只禁止台灣政治
4-5對個人的人身攻擊僅限當事人
因為對非當事人的攻擊,並不造成影響板上討論的情事

故同理
我認為對特定團體的人身攻擊,也必須由當事人檢舉
當事人要證明自己屬於此團體,才有檢舉成案資格
畢竟人身攻擊的認定,以4-5的精神,應該由當事人認定啊
別人怎麼可以擅自作主,認為這句話,這個群體會認為自己受到人身攻擊?
我們何必為了「別人吃麵他喊燙」的狀態買單?

以目前最近頗具爭議的「黃牛」為例
如果說「黃牛他媽一群智障」,會被判定違反4-5
但,這是事實嗎?
我們並沒有客觀事實可以認定黃牛這個特定群體對該句話的認定
畢竟板上的板友可能不存在黃牛
沒辦法代表黃牛這個群體回應,到底被這樣講有沒有屬於人身攻擊對吧?

另我再假設一個例子
「住在南極的是一群智障」
南極科研站有人居住,屬於特定群體,違反4-5
但那些南極科學家可能一輩子都不知道ptt
該評論客觀上無生任何損益
但板友就要因此受桶
顯然已經超越板規原本訂定之目的

並且於情於理
對個人的人身攻擊不能代理檢舉
對群體的人身攻擊卻可以代理檢舉
這也存在規定本身邏輯不一致的問題

因此我建議板規4-5第3點
應修正為「前二項之違規,需經當事人檢舉方成案」
並且應由檢舉人自行舉證是屬於這群體
板主無法形成客觀心證就不成立
這也是完全比照個人人身攻擊的檢舉
如果開一個分身帳號上來檢舉
那當然要自己提出證明是被攻擊的本人
不是讓板主去查證

我不太了解板規修正機制,如有需要我去那邊提案也煩請告知,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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