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真人生成的ai影像如足以跟真人產生連結
可能有違反個資法41條的疑慮
參考小玉判決書
https://zh.m.wikisource.org/zh-hant/%E8%87%BA%E7%81%A3%E6%96%B0%E5%8C%97%E5%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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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處罰疑慮的條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第1 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5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
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所以能連結辨識到活著的真人的ai影像
非經本人同意或不能證明其為由本人散播的形象
有盈利 如圖取各式網路流量或廣告收益或金錢
或損害他人利益者 如損害名譽或金錢利益
有觸犯個資法41條疑慮 並且為45條但書之非告訴乃論罪
主要是公益性或是有利於當事人 不好說 都是法院判的
懇請版主不要讓版友上法院跟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