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前文主張:文章代碼(AID): #1dfXDcdy (C_ChatBM)
顯不為現任板主群所認同,故而改以板務文討論
查,現任板主群多數決以「發文或回文提及某可能違反板規之字句」為由
多次主張此類行為涉及違反板規4-13〔本板看板事務與風氣違規〕,課以處分
過度擴張解釋板規中「執行職權之行為」範疇(3-2之Ⅶ)
違反此條款設立所應保護之立法原理,戕害言論自由和自律行為
故而,主張板規4-13應予以限縮,僅針對於該行為具積極侵害7-1制度時方可適用
確保其制度效益不受貶損,並亦得保障發布文章者,有正當言論的權益
◎ 理由說明
1.現行板規規範發文、回文者不得未經程序允許(7-1)
討論板務行為或看板風氣(4-13違規)
此規則設計合理,約束討論板務等相關行為僅能經由正當程序討論
2.然而,經查本人遭檢舉及檢舉人所述其所經歷之個案審理模式
共同性所涉及的行為形式並未具有討論板務實質意義,此為一種板務審理通案
如例:
#1dYAoUgt (C_ChatBM)
: 怕4-11就不放我看到的討論了
: 總之就是4-11原因,所以可能沒辦法辦金V獎了。
#1df6huZt (C_ChatBM)
: 和一些我不知道貼書名會不會4-11的東西
光此兩篇檢舉文下,及本人答辯文#1dfXDcdy
三篇檢舉板文章下幾乎所有討論的推文,都不認為這樣的行為有涉及「討論板務」
無論是實質意義的討論,或主觀犯意上的討論,都未可能有積極成立的理由
而僅以當事行為人所述
「我不確定這個東西會不會違反某條板規,所以我不說/我不在這討論」
就裁定這樣算是「討論板務或板風」,未免過於令人匪夷所思
甚至這些語述的實質上的意義還是「不要討論這件事」
3.故,雖可就其行為討論,有沒有試圖透過「4-11」代稱「4-11板規所不允許的內容」
故意繞過4-11板規,而有從事相關討論的犯意,進行裁定與處分
但應回到4-11板規的範疇內,討論是否違規也是以有沒有違反4-11為焦點
既然本沒有涉及嘗試透過此類語述討論「板務」之犯意,或實質意義
則理論上,不應有對7-1制度上造成危害,從而具有違反4-13板規的相關疑慮
4.查,就4-13所具備之正式定義從板規3-2[名詞定義]之Ⅶ及Ⅷ,具體如下:
Ⅶ 稱看板事務者,為涉及看板管理者執行職權之行為。
Ⅷ 稱看板風氣者,為看板使用者之群體行為。
就其相關性質研判可能涉及的項目應集中在3-2之Ⅶ
故判斷,板主群應是以此類言論具有「這件事可能違反這條板規」之具是否性質
或此類同於此之理由,裁定屬於觸及了「管理者執行職權之行為」,而判處違規
然而就4-13所應保障之制度面(7-1制度)而言,此種定義方式有過度解釋之逾
既不涉對其保障事由的危害而課以處份,未免太過荒誕
5.查,此類裁定模式已具有至少兩案採用,且相關檢舉文下方討論均不認同
故而已是一種通案性質之裁定模式
意即,無論今天是誰、講了哪件事、違法哪個板規
只要符合4-13現行的審理要件,為發文或回文之模式,提及「這件事可能違反板規某」
這樣就被認為算是在「討論板務」了,而中間不會去討論其發文動機或實質影響
此未免過於戕害言論自由,乃至自律(當這句話的意義其實是要避免違反板規)
更奇怪的是,這種裁定方式對推文不適用,就價值而言,兩者何異之有?
現任板主群中僅有nh507121板主,於多次裁定中皆表明不認可此種裁判方式,判無違規
本人在此向 N板主守護板規正當價值及板友適當發言權益,致以敬意
6.據以上事由,本人主張通案性檢討4-13板規適用範圍
且主張4-13應予以限縮適用、僅針對於該行為具積極侵害7-1制度時,方可採取適用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