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ZuWHaSO (C_ChatBM)

作者: jsstarlight (飛往藍天)   2023-02-10 23:43:22
一、判決文章代碼
  #1ZuWHaSO (C_ChatBM)
  #1ZvZK35Q (C_Chat)
二、申訴人ID
  jsstarlight
三、申訴理由
  由於未諳C_ChatBM檢舉文例,最初答辯寫得頗為纏繞,
  或難閱讀,謹先向板主群表示不好意思。

  本人被檢舉的推文全文為:
    扯立某法所以要反的更好笑,被帶風向帶到認知障礙
  此則推文之意涵,茲改寫原答辯,複述如下:
    我認為,僅因鄭運鵬曾對《數位中介法》草案訂定之態度,就嘲笑、
    批評乃至反對張貼該篇鋼彈分享文,實為非常可笑的行為。對於該法
    精神及目的的「負面印象」,實可能來自有心人士的輿論操作,故以
    「帶風向」稱之;因輿論而生的誤解,客觀而言即是一種「障礙」,
    誠無謾罵之意。
  檢舉人認為違反板規條目4-11,理由為「涉及中華民國政治,跟鋼彈無關」。
  案此理由稍嫌語焉不詳,本人第一時間實在不解問題出在哪字哪句,
  亂糟糟地答辯後,幸得q板主於推文回應「提到立法」。
  在未獲准許前,唯恐遭判離題,故未於原檢舉文繼續推文陳述個人意見。

  今行申訴權利,謹再闡述本人對此判決結果及理由的質疑與困惑。
  參檢舉理由及q板主裁量點,本人推文應是前句違規,故以下並不討論後句。
(一)1. 若僅「立法」違規,如果當時我說的是「扯某法所以……」,是否就沒有問題?
   2. 我稱「某法」是因恐「數位中介法」五字有踩線之虞,但參先前板上熱絡討論(
    及板友聚焦的那些ACG相關面向),似又可視為4-11所謂「ACG相關政策」?
   
(二)3-2-Ⅸ云:「稱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包含近代中華民國政策、政黨、社會、
   公民等議題。」姑先不論「生活一切皆是政治」之政治哲學觀念,案選舉、公投
   等,因其流程始終不脫政府與民眾(含不同派系團體)的意見交鋒交流,自然難
   言無關板規所云政治。
   但「立法」不同,私以為立法是現代國家的普遍權責之一,在不涉及具體、特定
   內容、議題或價值判斷的前提下,「立法」應是相當制度、技術性質的詞彙,甚
   至不限於公權,家規、班規、辦公室規之訂定,亦可稱之立法。又,固然許多法
   案訂定有利益團體或輿論之影子,但那終屬場外要素,無關立法流程本身。
   另,本人於原答辯說明所指為數位中介法草案,乃應答推文,亦意圖盡量還原當
   下想法。私以為不宜執此,指稱我在原推文討論特定議題(云某法,惟與鄭氏有
   直接間接關係的法案,實在難以使人具體聯想之),否則有釣魚或程序問題。
 
(三)誠然,因立法權為政府權責,故此二字恆有擦不掉的政治色彩或味道,但若持此
   標準,本人頗懷疑以下情境(全屬虛構)之推文,是否亦皆違反板規4-11:
     例1. 發文:[某前科犯代言手遊的報導]
       推文:OO的刑期就是這麼低,不滿意請去修法
     例2. 發文:[某日本ACG作者分享取材,包含植物]
       推文:唉想到今年武陵農場亂搞管制辦法,無緣賞櫻
     例3. 發文:[關於同人場販售所得需否報稅的討論]
       推文(1):聽說國稅局有在討論
        推文(2):這要修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或訂專法才可能啦
     例4. 發文:[關於某日本ACG作品刻劃的大學生活]
       推文:不像臺灣,X組就是準備國考,可憐又因疫情取消不少場次
   假設四篇發文皆符板規,但五則推文均涉政府制度、業務、權責,且不乏價值評
   斷:
     1. 例1.、例3.(2),提到修法、立法。
     2. 例2.,武陵農場由退輔會經營,因應花季訂定入園管制辦法,乃其權責。
     3. 例3.(1),營業稅、所得稅之徵收、查緝,均為國稅局業務;課徵標準之檢
      討,又涉財政部、立法院等。
     4. 例4.,國家考試期日計畫,屬考試院考選部權責。
   推文者用意或異,但私以為除3.有商議空間,所言均與發文之ACG點無直接關聯,
   亦非板規所謂「討論中華民國政治相關ACG作品或ACG相關政策」,據本人「在未
   言法案內容、個人評論的情形下,提到『立法』二字」,即被檢舉且判處執行之例
   ,以上例1、2、4則推文應皆違反4-11,儘管他們未必真要討論政策或制度。
   (本人原推文後句的價值判斷,乃對批評者而言,並非討論該某法案。)
   個人認為這三或五則違例,於情於理可商,甚至不免荒唐。是以答辯本人原推文意
   涵,說明自己對立法二字、板規所謂「政治」的理解後,舉之謹向板主群申訴,希
   請改判。
   當然,板主群可能覺得通篇胡扯離題,抑或認為申訴理由(三)已屬本C_ChatBM板
   規A-6範疇,宜另行發文,我也完全可以理解及配合。
   又,若板主群不認為本人被檢舉案可聯想、套用至那三或五例,則由衷希望能夠撥
   空說明,為何云「立(某)法」違規,抑或本人違規另有所在。畢竟若真無法改判
   ,個人至少想要知道錯在哪裡,否則出桶之後終是動輒得咎,為了帳號著想,只好
   自行噤口,諒此亦非板規乃至一切法規訂定之目的。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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