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B-2-1 B-2-3 B-4 nh507121

作者: lycs0908 (岳岳)   2021-12-07 19:07:31
一、檢舉看板
C_ChatBM
二、違規文章代碼
#1XgA0ThE (C_ChatBM)
三、被檢舉人ID
nh507121
四、違規內容節錄
一、檢舉看板
C_Chat
請將違規之看板名稱保留,另一個刪除
二、違規文章代碼
#1XfrMlFR (C_Chat)
請貼上違規文章之代碼,以便板主查找違規文章
推文違規請貼上推文所在之文章代碼
三、被檢舉人ID
lycs0908
請標註被檢舉人ID,否則恕不受理
四、違規內容節錄
以下每推20p、第20 40 60 80 100推 200p
發到爆
請節錄違規內容並貼於此處
五、違反板規條目
4-7
請標註違反之板規條目於此處
六、違規說明或佐證
發錢文每推發20P,我在二樓就推文了可是我等了一天都沒有收到P幣,我覺得可能有蓄意
引起
爭議、亂板之嫌
過往相似判例:#1TkTtPkV (C_ChatBM)、#1TvEKRXA (C_ChatBM)
其中一個因為真的有發錢所以無違規
請簡述被檢舉人如何違反板規或附上佐證
中文字10字以上,其他語言、阿拉伯數字、標點符號不計入
→ nh507121: 4-7無違規 219.91.102.153 12/07 10:40
→ nh507121: 雖然我到現在還是沒有收到P幣 219.91.102.153 12/07 10:40
→ nh507121: 但是我看下面推文其他人已經收到錢了 219.91.102.153 12/07 10:40
→ nh507121: https://i.imgur.com/rlTozT4.jpeg 219.91.102.153 12/07 10:40
→ nh507121: 你有發錢給其他人真是太好了 219.91.102.153 12/07 10:40
五、違反板規條目
B-2-1 B-2-3 B-4
六、違規說明或佐證
從被檢舉人引用的判例來看
#1TkTtPkV (C_ChatBM)
此篇是檢舉人認為被檢舉人赤貧,應該發不出錢還信口開河
有亂板嫌疑
底下判決也未說明無違規與「應發而未發」是否有關
本篇被檢舉人所言之「其中一個因為真的有發錢所以無違規」
是否是故意誤導?
另一篇#1TvEKRXA (C_ChatBM)
亂板之理由應是沒有辦法發0.5p
兩篇判例都與我被檢舉的內容無關
而該文底下,被檢舉人身為原檢舉人
是否應該迴避判決,確保公正性?
以前我在BM板發問時
#1WzDFFgA (C_ChatBM)
→ laptic: 我沒有讀心術的技巧 = = 115.134.227.238 07/19 09:24
推 an94mod0: 建議詢問發布禁回公告的板主 111.248.113.172 07/19 09:26
→ laptic: 其實照圖片來看,可能有 4-12 的疑慮,因 115.134.227.238 07/19 09:33
→ laptic: 此縱不以4-7 論斷,也可能會用 4-12 處理 115.134.227.238 07/19 09:33
(laptic 刪除 laptic 的推文: 誤推)
→ laptic: 不過為避免獨自判斷之疑慮,對該文暫不會 115.134.227.238 07/19 09:34
→ laptic: 海巡處理 115.134.227.238 07/19 09:35
→ lycs0908: 不然我就檢舉他討論板風嗎 123.194.22.189 07/19 09:46
→ laptic: 你自己決定,我無法代為做主 115.134.227.238 07/19 10:03
→ laptic: 而由於我提供了我的看法,下來除非其他三 115.134.227.238 07/19 10:06
→ laptic: 位無法決定違規與否,我應該不會參與判定 115.134.227.238 07/19 10:06
僅是給予建議和回答的L板主
就已經主動迴避了
身為檢舉人的nh507121,判決應更具主觀意識
更應該迴避判決吧?
總和以上
認為被檢舉人有亂板嫌疑
要用B-2-1 B-4裁量我都沒意見
而B-2-3則是我認為nh507121身為檢舉人時
不在可判決之板主群範圍內
現在自己檢舉自己判決了
有違規B-2-3之嫌
以下為個人對這一連串行為的臆測
Abby530424與laptic兩位板主可以聽聽
但不一定要作為此次判決的依據
首先nh507121舉的兩個判例都跟「應發而未發」不相關
c_chat板規也未規範發錢文幾天內要完成
甚至不發也沒有明定的罰則
所以藉由這次的檢舉文,可以得到「應發而未發」的首次判例
至此我都表示尊重,所以我已經發了也沒在檢舉文底下說明
想先看看兩位的想法
如果被判違規了再申訴,說明我早在判決前就發放完畢了
但在兩位都未判決前
nh507121卻急於判決,還加註說明是因為看到別人回覆收到錢了
如同前面的判例
nh507121都想把「是否違規」與「發錢與否」做連結
就算他想當作心證依據
也應該是在自己是公正的第三方時使用
而不是自導自演,自己檢舉自己判決
如果因為沒有其他人像他一樣收錢心切檢舉我
他沒辦法伸張心證依據
也能依照
A-4 [板務]:使用者欲討論關於C_Chat看板事務時使用,
相關程序依C_Chat板規7-1之程序辦理。
A-5 [建議]:使用者可對C_Chat板務提出建議。
這兩條規則來建議新增發錢文的相關規範
棄板務文與建議文不用
不走正當板規新增的途徑
而是利用板主之便,想「製造」判例的小手段
個人認為十分不妥
難怪當初板主選舉
其挾帶常發特定具有討論度的作品而得到的名聲參選
看似會以超過50%的得票率高票當選
卻還是輸給了較少在c_chat板發文的Abby530424
以「第二名」 aka 最後一名、榜尾 當選
不過能想出這種在規則之間自由穿梭的方法
真不愧是正在考公務員的nh507121
讀不相關科系也能斜槓去尋這份鐵飯碗
其具備的政治手段思維能在這次一連串的檢舉行為看出
也一定具備了不少法律知識
令小弟我十分佩服
難怪我只能讀這種學測申請上就綁定國考執照的醫療科系
沒辦法隨心所欲轉職
最後祝福您的公務員考試也能幸運以榜尾以上之名次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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