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板主群對於累犯的處理方式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9-04-09 21:39:08
以前怎麼算的我也沒辦法代為回答。
我說我的目前的算法或許會更有意義。
我的累犯算法就是:
同一條板規
第一次違規,除非特殊狀況 (特別嚴重),就是處該條所訂定的基本水桶日期。不加重
第二次違反,該條基本水桶日期+基本水桶日期。
第三次違規,依據板規3-6將該條基本水桶日期提升一個層級。
第四次違規,由第三次所提升的層級的水桶日期+基本水桶日期。
...以此類推
因此有以下的試算表:
3 → 6 → 7 → 10 → 13 → 14 → 17 → 20 → 30 → x
7 → 14 → 14 → 21 → 28 → 30 → 37 → 42 → 90 → x
14 → 28 →30 → 44 → 58 → 90 → 104 → 118 → 360 → x
30 → 60 →90 → 120 → 150 → 360 → 390 → 420 → 450 → x
90 → 180 → 360 → 450 → 540 → x
360 → 720 → x
我的概念就是你第二次違規就要加重,所以算起來會比板規3-6的複雜
而且板規條文本來也有給板主自己主動裁量加重的空間
或許之後討論一下除了跳層級以外都不另外加日期
※ 引述《houseman1104 (秘劍˙行李箱疾走)》之銘言:
: 共計
: 4-4一次、4-5四次、4-7一次
: 依照板規3-3、3-6
: 3-3 處罰之種類如下:
: 一 直接水桶:三天、一週、兩週、一個月、三個月、一年、永久水桶。
: 二 警告:累計警告三次者,處累計水桶一個月。
: 三 不處分。
: 3-6 違反規定而受處罰完畢,再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其規定得加重處罰。
: Ⅰ 直接水桶累計達三次者,提升一級罰則。累計達十次者,處永久水桶。
: Ⅱ 同一文章因多重違規而直接水桶六個月以上者,處永久水桶。
: 想請問為何最後一次違規的判決為37天水桶?
: 以板規的文字敘述,直觀應該為
: 4-5 7天/30天 累犯加重變成 14天/60天
: 如果另外加重,應該也是3-3規範中的其中一種(因為沒有相加,所以不應該有奇怪的數字)
: 想請問為何當初會有37天這種加重法?
: 請板主撥冗說明,謝謝
依我目前的算法
再犯4-5,第五次28天
再犯4-7,第二次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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