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4-17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9-04-08 12:11:18
我想版規寫得很清楚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只要當事人在判決前修改違規部分,本來就能裁量減輕。
用app編輯文章時本來就有可能會修到推文
況且當事人在事發當天4/05就已經來信詢問復原的方式
綜上認為其非故意予以免罰並無不合理。
是不是故意版主會判斷,不用擔心
※ 引述《jerry7668 (玻璃雙標藐視亂鼠)》之銘言:
: 4-17 〔刪除推文違規〕
: Ⅰ 發文、回文、轉文而未經當事人同意刪除或修改推文者,處直接水桶
: 一週以上。但其分類為[討論]者,或其推文違規者,不在此限。
: Ⅱ 轉文而未經當事人同意修改轉文推文者,處直接水桶一週以上。
: 但得逕行刪除之。
: 我想版規寫得很清楚
: 只要不是當事人同意 就要直接水桶
: 為何有以 刪推文者非故意 來判決無違規?
: 那是不是以後刪推文者 只要說非故意就可以不用負責?
: 請問版主怎麼認定 故意還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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