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4-5水桶申訴

作者: f222051618 ( 珍 珠 奶 茶 )   2017-07-18 00:07:50
雖然沒有照我希望的給了一個明確字詞的標準 但姑且還是有了說明
那我針對這個說明以我流解釋來做進一步說明 如果理解上有誤 還請相關板主出來糾正
※ 引述《houseman1104 (長門房子人˙雷恩哈特)》之銘言:
: 標題: Re: [申訴] 4-5水桶申訴
: 經過閱讀申訴人之發文後
: 認定申訴人之文章
: #1PDvYeKX (C_Chat)
: 針對衛道人士以諧音進行嘲諷
: 然而用詞未達重度人身攻擊標準,判定4-5違規,警告一次
"打嘴砲秀下限"屬於輕度人身攻擊 加上 "味道人士"諧音嘲諷 所以兩者相加違規了4-5
(雖然我不懂衛道=>味道這種諧音哪裡嘲諷了 阿陸=>26 死阿陸=>426有嘲諷意味嗎?)
:
: #1PDIG3b3 (C_Chat)
: 形容台灣記者低能,並利用諧音進行嘲諷
: 判定4-6違規,水桶一個月
承接上例"妓者"屬於諧音嘲諷 且"低能"一詞屬於4-6重度人身攻擊違規
因此兩者相加等於違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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