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案的重點是這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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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內容整合翻譯
任何人若明知地持有、意圖觀看而存取,或宣傳猥褻視覺材料,且該材料包含對未滿18歲兒童的描繪,並描繪了德州刑法第43.21(a)(1)(B)條所描述的行為,即構成違法。此條適用無論該描繪是否為真實兒童、卡通、動畫,還是使用人工智慧應用程式或其他電腦軟體所創建的圖像。
43.21(a)(1)(B)條所描述的行為:
若此猥褻材料中所呈現的圖像屬於下列情況之一,則處罰將提升至第二級重罪:
當圖像被製作時,對象為未滿18歲的兒童;
對一般理性人而言,該圖像幾乎無法與真實未滿18歲兒童的影像區分;
該圖像是為了呈現出某位可辨識的特定兒童樣貌而創建、改編或修改的。
我是不懂為何版上會有人認為這法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