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oyamaNanami (AoyamaNanami)》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RwJVWAF.png
: 錢繳了
: 準備收貨
: 只是是收傳票
補繳裁判費的原由:
https://reurl.cc/K8088j
用猴子都聽得懂的話來解釋:
法官:「你知道你聲請的(1)訂單編號買賣契約無效,以及(2)若法院不認為無效,
        則訴請撤銷契約,不管你怎麼告,訴訟標的的金額是我法院算的,ok?
        你湊的328位被告的總訂單價金為12,084,164元,已經超過1000萬元了,
        所以你要告,那你要繳118,392元裁判費,阿你只給1000元是三小?
        如果你7天內沒把欠款117,392補繳完,那麼依照民訴249條第一項規定,
        本院會駁回你喜傑獅的上訴。」
於是喜傑獅補繳了。
至於他提的備位之訴,也就是先主張契約無效、若法院不認為契約無效也應撤銷契約。
首先回歸民法153的契約規定,對於已經下訂購買訂單的買家,那就是和賣家訂定:
「我承諾出錢,你會出貨給我。」的買賣契約,也就是要約。
那麼針對賣家把訂單取消,然後反告買家聲請契約無效。
就邏輯上來說不太可能成功,因為在下訂時要約就已經成立;
故他才會搞如果契約有效則聲請撤銷契約。
我想之後大概會變成這樣:
1. 喜傑獅主張買家都是在停止下定後去host訂單,我沒有要賣了他們還進來下訂單。
2. 法官釐清那些是關閉前正常下單和關閉後還下單的買家。
3. 針對正常下單與關閉後不正常下單的契約是否有效進行裁定。
4. 出現可能原告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的狀況
雖然原則上民訴是敗訴負擔裁判費,但針對第四點狀況,法官依照民訴79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以及同法81條: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故最後說穿就是法官說的算。法官它可以依照比例分配,然後這個比例可以是0到100。
但作為被告還是會噴錢,因為就民事勝訴之所在,還是會回歸到舉證;
而你舉證要告贏,多半還是要找個律師;然而律師費在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376號、1
00年台抗字第382號、100年台抗字988號..等判決皆認定事實審的一二審律師費不會列為
裁判費之內,所以這些被告還是要花一筆錢去找律師,然後去跑法院。
只能說幸好當初想買筆電的時候最後沒選這一家。
作者: 
eva00ave (loxer)   
2025-04-14 19:01:00有那個屁錢繳費幹嘛不出貨
法盲問個 300位被告可能可以共用律師 然後共同分擔律師費嗎
可以吧,只要雙方同意,如果律師覺得更多人的證據勝率越高就會同意,但價錢應該不會是一個人份
作者: 
iam0718 (999)   
2025-04-14 19:05:00老兄 差幾個位數耶 當然凹阿
啊,不對,這是被告的情況喔但我覺得法院會做整合啦,不太可能真的讓原告這樣重複三百多次
作者: cliffwun1027 (克利夫溫)   2025-04-14 19:18:00
看自救會臉書有律師事務所主動聯繫了
作者: xx456654tw (xx456654tw)   2025-04-14 19:20:00
你為什麼來法院  被告人:我只是買個筆電就被告了
剛剛看了一下律師費,建議收費是這筆金額3%30萬起跳,也就是官司還沒開始先吐個40-50萬打底我是建議300位都請律師,給廠商買單,這筆官司費用超過1800萬元,+50萬廠商的本金,打贏廠商應該也不好過
作者: 
Ken99523 (Ken960211)   
2025-04-14 19:36:00律師費用應該不會讓敗訴的廠商負擔
所以事情是賣家停止下定後,還有人想辦法繞過去下訂單嗎? 這點我覺得賣家算是有理因為賣家已經有表現出停止訂購的意圖了
作者: 
HadwinMu (弘雲)   
2025-04-14 19:46:00一審的律師費用不是訴訟費用,沒有原告買單一說
作者: 
laugh8562 (laugh8562)   
2025-04-14 19:51:00請問什麼叫host訂單啊 還可以繞過去是不是
民事裁判費是用訴訟標的的金額去區段計算司法院網站有標準計算機能用至於律師費 因為民事一二審沒有強制要求聘律師 不算在訴訟費用內
作者: 
fh316 (法號叁壹陸)   
2025-04-14 19:56:00所以原告也是要提出網站被攻擊的電磁紀錄佐證吧不然自己喊被攻擊 聽起來很容易被洗臉
就民訴277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原告要先舉證且法院覺得合理 再來換檢驗被告舉證能否反駁當原告的證據都無法證明主張,也不用管被告抗辯了
喜XX不會贏,但也有辦法不會輸,用HOST方式下訂是事實他只要主張正常人不知道改HOST直連手段,屬於刻意(但非惡意),律師咬夠緊,法官信就好網路所有的連線都是攻擊行為,不太需要佐證,有連就算
作者: 
linzero (【林】)   
2025-04-14 20:34:00估狗一下,買賣契約成立要先有要約,這裡也就是廠商說要賣。這裡已經取消DNC資料,廠商應該可以主張已經沒要賣了DNS
作者: Solonius (大哉問)   2025-04-14 21:00:00
眾所皆知PTT是學術論壇 連西恰也不例外
作者: 
j9145 (Swordcane)   
2025-04-14 21:27:00他改DNS資料的事情,消費者又不知道。他想拿改DNS當藉口應該是沒什麼用。除非喜傑獅有辦法舉證那些訂單是連IP進來的,可他全告了
這就普通共同訴訟 被告也不是什麼非法人團體 各位鄉民就管轄權開始吵 讓他巡迴各地出庭 再反訴請求給付電腦或解約所生的損害賠償 對他的電腦做保全程序如果原告主張是要約引誘而非要約 應該是有最終撤銷權?不過法律爭點也是法院說了算就是我想原告律師不至於提一個一貫性審查都過不了的起訴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