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認為從業人員可以分為兩大類:
「參與製作者」和 「播送者」
參與製作者包含:
聲優、監督(包含動畫、遊戲)、繪師、作品原作(包含漫畫、小說、腳本等)、製作公司(包
含出版社、動畫遊戲製作、聲優事務所等)等
此類為「自帶恰點」者,發文時不需貼圖或補充作品
播送者包含:
實況主、虛擬實況主、藝人、上述之事務所和公司、合作之機關或商業行為
此類之本質並非客觀之ACGN內容,應補充說明
關於以上從業人員之社群媒體貼文或個人行為和反應
應視為「花邊新聞」
(包含公司之股價)
參與製作者因自帶恰點而不需補充
播送者之本質並非客觀之ACG內容,因此相關內容不得作為主題單獨發表
但可以夾在圖集分享或實況分享之中發表
以上個人想法供參
作者:
guogu 2025-03-22 16:16:00為什麼虛擬實況主不算創作者? 實況內容不就是創作嗎?
所以任天堂跟UBI股價下跌不算ACG新聞?青木CV事務所如果倒了也不能算ACG新聞?
難怪覺得少了什麼我的意思是老任、青木等ok,虹齁股價或哪個藝人和事務所解約NG
我藝人指的是在節目中玩遊戲,或幫助宣傳ACG作品的藝人但提到參與配音的藝人建議還是補充,因為客觀上其並非ACG從業人員
有問題的都建議補充畢竟判有沒有點的還是要回歸版主這類分法可以讓版主從判定有沒有點限縮到是不是ACG製作者,也許可以加速判案效率 醬
米津比較特殊因為他V家曲起家的所以ACG點很足但其他的歌手要看文章內容有沒有包含ACG相關反正有疑慮的都建議寫好寫滿給版主判斷(是說現在jpop很多都你摳或歌い手出身的很難沒點
c-pop和k-pop和西洋……目前還真沒看過有人偷渡
版主有判例那就依照版主啊,我這邊只是建議如果版主有要改變宣判標準也很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