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警世] 手遊口角 罵人「舔狗、肥宅」無罪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25-03-09 08:40:36
※ 引述《bamama56 (bamama)》之銘言:
: 這些詞語雖然可能讓人感到不適,但未必會導致社會評價下降。
: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3-09 08:42:00
所以打算讓這些文字除罪化 (不違反 4-5) 嗎?
作者: bioniclezx (斷罪者青炎)   2025-03-09 08:45:00
可是現在新聞都會形容這種身材的人為壯碩,怎麼到法院就變成無罪了
作者: teddy12114 (lilinyiu)   2025-03-09 08:46:00
還是很怪吧 舔狗不會因為告白被拒腦羞啊 你看初音被祥子羞辱成那樣有罵過她?
作者: Xpwa563704ju (coolcookies)   2025-03-09 08:48:00
就這位法官認為事主被罵肥宅舔狗不算誹謗而已,換個法官見解可能又不同了,這個就叫法官抽抽樂
作者: kaj1983   2025-03-09 08:51:00
這下好了,法官認定的肥宅舔狗
作者: fenix220 (菲)   2025-03-09 08:53:00
台灣刁民就寧願信記者也不信法官 難怪被詐騙這麼多
作者: kaj1983   2025-03-09 08:53:00
邏輯上知道法官是對事不對人,別人怎麼看就不好說了
作者: anpinjou (大炎上、確定ですわ。)   2025-03-09 08:54:00
結果三個人的名字都曝光了 笑死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8:55:00
如果被罵的是超級阿法男+不胖的話 他的自我認知也這樣認知那麼罵他舔狗+肥宅 邏輯上確實貶損他的人格那麼法官僅憑開庭時的認識 怎麼能斷定難以貶損他人格呢?台灣的判決裡面這種心證的東西很多 所以才常常有奇怪的案
作者: anpinjou (大炎上、確定ですわ。)   2025-03-09 08:57:00
喔 因為他認定這是網路流行用語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8:57:00
子被報導或流傳 導致大家覺得法官都恐龍
作者: YomiIsayama (諫山黄泉)   2025-03-09 08:57:00
誹謗要成立必須是"虛假捏造事實"告錯條了
作者: Xpwa563704ju (coolcookies)   2025-03-09 08:58:00
其實這判決也還好,不算太離譜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8:58:00
幹你娘也廣為社會大眾使用阿...這兩個詞本身也是用來罵人的欸 貶意居多欸現在問題就是 一個法官根本不認識的人被罵舔狗有沒有可能被罵的人是超級阿法男 被說舔狗確實貶損人格阿
作者: intela03252 (intela03252)   2025-03-09 09:00:00
有貶義啊,但比起罵人強暴犯,詐欺犯這類會造成他人社會活動影響的在程度上還是有區別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9:01:00
不能因為這詞廣為社會大眾使用就認定舔狗沒有誹謗他阿
作者: Xpwa563704ju (coolcookies)   2025-03-09 09:01:00
法官離譜案例就上次那個台女主動撞人還告人性騷擾的,法官自己都講那是女的自己撞過去的,結果男的沒閃要被罰
作者: anpinjou (大炎上、確定ですわ。)   2025-03-09 09:01:00
日本:你繼續說 誰管你
作者: intela03252 (intela03252)   2025-03-09 09:02:00
但誹謗要求的是更具體的影響例如你隨便罵人詐欺仔,這可能會影響他在社會上的信用
作者: YomiIsayama (諫山黄泉)   2025-03-09 09:03:00
「玩遊戲全靠用騙的」這個才是誹謗管轄範圍 但查無證據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9:03:00
不至於嗎? 文中寫的見一個愛一個我覺得滿影響社會評價的還有上面講的 玩遊戲全靠騙 我覺得這也很誹謗欸
作者: intela03252 (intela03252)   2025-03-09 09:04:00
全靠騙那個是證據不足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9:04:00
以我個人角度來講 大庭廣眾罵我幹你娘跟說我見一個愛一個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9:05:00
我覺得見一個愛一個或舔狗之類的對我造成的影響更大
作者: snocia (雪夏)   2025-03-09 09:05:00
誹謗很嚴格,這些詞換再多法官結果都不會變
作者: Livin (SeaBiscuit)   2025-03-09 09:05:00
誹謗的成立要點是不存在的事實,如果肥宅要成立,那是屬於公然侮辱,單純是當事人搞錯他要訴訟的標的。
作者: jerry00116 (飛羽觴而醉月)   2025-03-09 09:06:00
這種東西就看法官的,你換一個可能就覺得足以貶損人格所以才一直說妨害名譽放刑法就很沒用,完全沒個標準的東西,刑度又都很輕,徒增法院工作量而已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9:06:00
可能法官眼中的誹謗要寫個小作文才會成立吧
作者: intela03252 (intela03252)   2025-03-09 09:06:00
光是愛這個詞你要怎麼解釋就有很多分歧
作者: snocia (雪夏)   2025-03-09 09:06:00
妨礙名譽已經被釋憲了,普通人已經幾乎不能適用
作者: intela03252 (intela03252)   2025-03-09 09:09:00
如果你說見一個娘幹一個娘你可能就成立誹謗丞相:看我幹嘛
作者: YomiIsayama (諫山黄泉)   2025-03-09 09:09:00
捏造具體事實的描述=誹謗 罵抽象的髒話=公然侮辱法官認定舔狗肥宅屬於網路髒話所以不在誹謗管轄範圍跟當事人實際上有沒有被貶低沒有直接關係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9:10:00
法律上的定義來說 確實用這種已經成詞的去罵 誹謗很難成但恐龍法官是法律知識不充分的多數一般人對法官的評價
作者: YomiIsayama (諫山黄泉)   2025-03-09 09:13:00
「你媽媽是個妓女」v.s.「狗娘養的」這兩者的差別
作者: anpinjou (大炎上、確定ですわ。)   2025-03-09 09:14:00
懂法律的人常常看人是法盲不是沒原因的 事實說明一切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9:15:00
你把罪名換一下其實一般人就很能接受了我要講的是 一般人根本不知道公然侮辱 誹謗的差異
作者: Xpwa563704ju (coolcookies)   2025-03-09 09:16:00
好我懂了,以後我知道法條差異了,謝謝歐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9:17:00
不是每個人都對詞語意思了解很完整你要說有被新聞影響嗎? 當然有
作者: YomiIsayama (諫山黄泉)   2025-03-09 09:21:00
同一個詞一般人的認知跟法律上的定義也常常不同啊認識那個詞跟知道他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兩回事月經文的「過失致死」就跟一般人認知差很多了
作者: lain2002 (lunca)   2025-03-09 09:23:00
法院認證肥宅
作者: silverray (愚人的智慧)   2025-03-09 09:24:00
我法盲 公然侮辱是罵人 誹謗是造謠那類的吧?
作者: 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   2025-03-09 09:25:00
一般人的邏輯會像我上面舉例那樣 那你怎麼知道被罵的是不是舔狗? 如果不是那不就是誹謗嗎?我也覺得這種單純罵人不該上法院處理 但一般人應該很習慣看到類似事情上法院了= =
作者: ts1993 (komi1111)   2025-03-09 09:31:00
就單純告錯了 改告公然侮辱搞不好就過了
作者: S2357828 (方丈為人很小心眼的)   2025-03-09 09:31:00
講直接點就告錯項目 但這點程度法官是可以變更的吧?
作者: snocia (雪夏)   2025-03-09 09:31:00
所以公然侮辱也開始出現法官用不是髒話罪為理由比以前更輕判,甚至用盡全力找理由判無罪了
作者: YomiIsayama (諫山黄泉)   2025-03-09 09:35:00
法官:板規群規就能處理的事情為什麼要來找我(x)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25-03-09 09:37:00
這要依個案判斷 不是這案無罪 其他人罵也無罪 要注意
作者: raincole (冷魚)   2025-03-09 09:38:00
網路上罵人就可以成罪本來就是超可笑的惡法法官看立院諸公立這種東西應該也是蠻無奈的
作者: abc12812   2025-03-09 09:49:00
去年釋憲完 基本上罵人的難聽詞都算言論自由不罰了
作者: defreestijl (花生)   2025-03-09 09:51:00
恐龍法官是有某玻璃板懂網路禮儀嗎
作者: laugh8562 (laugh8562)   2025-03-09 09:53:00
沒想到美國版主 台灣法律也略懂略懂
作者: Kydland (RBC)   2025-03-09 10:03:00
https://reurl.cc/mRernG 可以聽法客電台檢察官用錯法條起訴 為什麼要法官來變更沒錯法官依職權可以變更 但沒有說規定一定要主動發動檢察官本來就該把自己的工作做好 把事情做好這就像在職場上 你是複核人員 你發現文件有錯你會退回去叫原承辦改好 還是自己動手改?我猜各位遇到這種狀況99%都是退回去吧再來講到誹謗 就是如同推文說的陳述的內容如果不是事實 才會構成誹謗這本來就是"誹謗"這個詞的文義
作者: shirokase (氧化鋼刺)   2025-03-09 10:07:00
沒事,現實社會再怎麼判無罪,唯獨這邊一定說有罪,也不會想去改,更只會怨聲載道的抱怨是別人檢舉行為那麼多畢竟是如律條位階或是其它位階更底的地方呢
作者: Kydland (RBC)   2025-03-09 10:08:00
而且我始終認為 把網路上的爭吵拿去告到法院本來就是一件很無聊的行為
作者: drakon (南宮熿)   2025-03-09 10:10:00
這件有不是單純網路爭吵 被告的那個還拿告訴人現實資料出來散播了
作者: GTOyoko5566 (雞頭洋子)   2025-03-09 10:21:00
最好笑的還真是某個地方O宅居然有罪,凌駕於法律之上w
作者: nungniku   2025-03-09 10:22:00
別相信現代媒體排泄出來的文 結案
作者: gghost1002 (拿著機機的人)   2025-03-09 10:27:00
恐龍法官X 恐龍記者O 廢死法官不在此限
作者: drakon (南宮熿)   2025-03-09 10:39:00
而且看判決書 舔狗是被告還是告訴人也難認定告訴人說女的跟他告白被拒 女的說告訴人被她拒絕然後被告幫女的出頭 開始散播告訴人不好的言論
作者: Strasburg (我很低調)   2025-03-09 10:41:00
真要玩說文解字 肥用在人身上絕對是批評用語 你用胖還能說是陳述 不切字看整段句式也是在罵人沒錯啊
作者: Inori0912 (Inori0912)   2025-03-09 10:54:00
很多人本來就搞不懂誹謗跟公然侮辱的差別 法盲是真的不少
作者: macocu (傻傻的匿名)   2025-03-09 10:55:00
恐龍法官不多,但有些法官講出自己的觀點時也很離奇
作者: gargoyles ('''''')   2025-03-09 11:02:00
這法官我看是李男的舔狗
作者: civiC8763 (雙刀的亞昆達)   2025-03-09 11:32:00
有據+描述具體+廣為大眾使用就難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我這樣理解對吧?
作者: ssarc (ftb)   2025-03-09 11:36:00
法官只論事,你的玻璃心他不管現在就是這幾個字詞法官主觀上覺得不到毀謗程度,客觀上根本沒正確答案,你覺得有可以再上訴
作者: habbit33 (修凱亞)   2025-03-09 11:44:00
法官哪有比PTT板主懂法律
作者: yankeefat (本人內建試製51cm連裝砲)   2025-03-09 11:48:00
很多時候真的就是告錯條搞的
作者: AmeNe43189 (雨落為名)   2025-03-09 11:52:00
所以是亂告誹謗不成立,但是公然侮辱就有戲唱了
作者: ssarc (ftb)   2025-03-09 11:54:00
公然其實還很有得吵
作者: habbit33 (修凱亞)   2025-03-09 11:55:00
公然也沒得吵啦 肯定不成立 去年釋憲就說過了
作者: GTOyoko5566 (雞頭洋子)   2025-03-09 12:46:00
你要用肥要告公然侮辱?認真?
作者: afking (掛網中)   2025-03-09 12:57:00
現在已經變成記者比法官不會寫報導的時代了
作者: heinzblack (blackheinz)   2025-03-09 13:13:00
他可能看到本人不胖覺得不成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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