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w050693 (線下潛水客)》之銘言:
: 2.動漫(含二次元創作)如內容含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
: 值,依刑法第235條處理。
繼續談到刑235的事
2004年分級制度
除了限制級外 還有一個稱為"逾越限制級"
此分級引用刑235如下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
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
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即為若分為逾越限制級
則禁止陳列 販賣
同時不只出版品 當年也是同步推動網站分級制
這在2004年 被認為是限制言論自由
只是過了20年後 如同開倒車一般 沒上街就不可反對 怪哉
所謂分級制即為釋字第617號
也就是大家說的遮擋無事
那如今與2004年又有何差別?
而政府曾委託的分級機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曾經對大學性別研究所的人獸交網頁檢舉
可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人獸交案宣判聲明稿
內文節錄:
三、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世界各國皆然,因此,要學術自由
就應該要面對社會責任,否則空有學術自由之名卻戕害未成年人
身心,就算扛著學術自由的神主牌也惘然。
本段20年前的內容
與IWIN 有差別嗎?
這也是釋字第617號
許玉秀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 提到的何為善良風俗?
釋字第617號及其不同意見書 使人深省
最有趣的是2004年到現在 已經過了20年 -口口口口
以上僅供板友參考
若要延伸可往 日本東京都青少年保護條例查照
很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