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他認為最不能接受的是硬上,「你不能硬上嘛,你不能違反別人意願」,但事實上,我
: 國刑法規定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行決定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但未滿16歲儘管是
: 「合意性交」仍犯罪,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嚴格說來這個案例就算合意發生性行為還是是有討論空間。
因為他是公眾人物有其影響力才造就這個合意,是否構成用名聲或權勢引誘未成年
發生關係也足夠討論了,一般而言我們默認未成年的認知跟價值觀尚未完全成熟所以才對其
進行保護。
如果這認為反正是合意只是年齡問題所以從輕處理,那以後有錢有權有社會聲量的人都
這麼搞? 還是直接一刀下去以後從重處理以儆效尤?
我覺得一個完全有正常道德認知的成年人甚至是中年人這麼做跟兩小無猜是完全不同性
質的東西,是不能用欠缺考慮當作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