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認定標準應更具體:
: 本條例有關「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
: 規定,應涉兒童、少年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同時依故事情節、脈絡、創作目的或製品用途
: 等綜合判斷,至於實務執行相關個案認定,擬由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下稱iWIN)近期召
: 開多方利害關係人會議予以確認。
是說這新聞稿越看越奇怪
這個第三點仔細看了下之後
就會發現完全就是偷換觀念了
因為從一開始創作就不該被衛福部來管制
管他有沒有兒少色都一樣
衛福部和兒少團體之前的論點是:
虛擬創作的受害者是全體兒少,所以才需要管制
這論點從出發點就有謬誤了
以這論點為出發點再來討論創作該怎麼由衛福部管制
就是完全落入他們的圈套
虛擬創作不該由衛福部判斷標準
更遑論接下來的管制以及司法流程
衛福部從一開始就不該插手虛擬創作這塊!!
光是這公告從一開始就偷換這概念
然後再開始說以後iwin流程該納入更多代表、網路平台更多措施
完全就是換個方式繼續摸頭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