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wo0204 (大大大優惠)》之銘言:
: 我怎麼覺得這什麼協會只是出來坦的
: 假設一開始管制程度是0分
: 然後有人提議要管制到50分
: 這時候你就會抗議
: 但是現在又跳出一個提議要管制到1000分的極端派
: 你就會覺得1000分超扯 吸引走全部注意
: 最後1000分被逼退(可能50會假裝跟你聯手)
: 然後你就比較能接受50了
: 明明正常是要維持在0分
: 連1分都不該有
: 你就忘記50分其實根本也不該存在
:
立法院的決議文支持你的觀點
司法院說實行三年內,要討論性影像的定義恰不恰當。
也就是「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認定標準,包含三次元和二次元
決議文節錄:
1.「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此一認定標準,可預見其在具體案件的適用上將爭議不斷。
2.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為使受規範者可得預見其行為可能之法律效果,並避免法律疑義,在定義時實應明確描述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蓋部分身體部位如「腋下」、「腳底」雖事實上會引起部分人之性慾,然此是否符合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要件實不明確,且由於社會之多元差異性,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範圍之判斷,亦不適合由較不具民主多元性之法院來
做成,故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民主國原則,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在立法時即應做出明確之價值抉擇和描述。綜上所述,刑法上性影像之定義,實應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並應遵循法律明確性原則、民主國原則及受害者保護之意旨。爰建請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提供專業建議,從長計議,完善法制,並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研商是否修正性影像之定義,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決議文截圖
https://i.imgur.com/hPN5ANh.jpeg
資料來源:
112年1月9日 議事錄 立法院第112卷 第19期(5104)公報下冊
http://tinyurl.com/3b84dxw9 (約24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