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展翅協會:法律是改造文化的重要工具

作者: kinda (天天)   2024-02-24 14:35:59
※ 引述《owo0204 (大大大優惠)》之銘言:
: 我怎麼覺得這什麼協會只是出來坦的
: 假設一開始管制程度是0分
: 然後有人提議要管制到50分
: 這時候你就會抗議
: 但是現在又跳出一個提議要管制到1000分的極端派
: 你就會覺得1000分超扯 吸引走全部注意
: 最後1000分被逼退(可能50會假裝跟你聯手)
: 然後你就比較能接受50了
: 明明正常是要維持在0分
: 連1分都不該有
: 你就忘記50分其實根本也不該存在
:
立法院的決議文支持你的觀點
司法院說實行三年內,要討論性影像的定義恰不恰當。
也就是「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認定標準,包含三次元和二次元
決議文節錄:
1.「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此一認定標準,可預見其在具體案件的適用上將爭議不斷。
2.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為使受規範者可得預見其行為可能之法律效果,並避免法律疑義,在定義時實應明確描述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蓋部分身體部位如「腋下」、「腳底」雖事實上會引起部分人之性慾,然此是否符合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要件實不明確,且由於社會之多元差異性,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範圍之判斷,亦不適合由較不具民主多元性之法院來
做成,故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民主國原則,會構成性影像內容之裸露身體部位之範圍,在立法時即應做出明確之價值抉擇和描述。綜上所述,刑法上性影像之定義,實應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並應遵循法律明確性原則、民主國原則及受害者保護之意旨。爰建請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提供專業建議,從長計議,完善法制,並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研商是否修正性影像之定義,並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決議文截圖
https://i.imgur.com/hPN5ANh.jpeg
資料來源:
112年1月9日 議事錄 立法院第112卷 第19期(5104)公報下冊
http://tinyurl.com/3b84dxw9 (約24MB)
作者: jonestem (原罪)   2024-02-24 14:49:00
顯然至少目前立法院跟司法院裡面還有清醒人,比餵符布跟撕掌叫壽好太多(?
作者: nisioisin (nemurubaka)   2024-02-24 14:50:00
所以司法院早就打臉那法修不明確了展翅和衛福部部分人士還用自己的見解擴權
作者: Retangle   2024-02-24 14:52:00
不能擴張解釋刑法是需要讀法律系才會知道的嗎
作者: kirabosi (kirabosi)   2024-02-24 14:53:00
對某些自以為正義的人來說 是啊
作者: nisioisin (nemurubaka)   2024-02-24 14:54:00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感覺不知道呀
作者: SonyXperiaZ3 (ソニーモバイル)   2024-02-24 14:55:00
目前黃○Chang就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希望他能夠幫助紙性戀者 阻止基督教右翼違法濫權
作者: Retangle   2024-02-24 14:57:00
這個案子其實應該是衛環委員那邊的事這種不是司法法制在處理的
作者: lslayer   2024-02-24 14:59:00
原原PO文章裡提到 說召開座談的立委表示雙方已有共識但限於座談時長無法討論更深的共識 所以是哪邊有共識? 見鬼了
作者: a125g (期末崩潰討噓哥)   2024-02-24 15:00:00
中興法律系教授算是野雞教授們*嗎
作者: Sheltis (榭爾提斯)   2024-02-24 15:05:00
如果司法機關有打臉的話代表iwin根本一開始就一直在犯法吧?現在是換衛福部而且目前檯面上那些政客被性影像搞的都是跟真人影像深偽有關 我真的不懂一直去動虛擬人物幹嘛…
作者: yeeouo (林翔)   2024-02-24 15:08:00
實應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
作者: kkuixty (雪糕)   2024-02-24 17:26:00
有公報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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